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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贿赂犯罪研究系列 | 专题一:医药反腐背景下单位贿赂犯罪研究

2023-08-29 作者:周晋

开栏的话


今年,一股不同以往的反腐风暴席卷医药领域,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地向多个医药细分领域推进,剑指医药腐败痼疾。系数医药反腐历程,自药监部门架构几经调整后,反腐举措也在不断加码,不断挤压医药腐败的空间,逐步将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治理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


在医药领域反腐风暴持续高压的当下,相关犯罪辩护、企业合规建设、反舞弊调查等工作也将成为重中之重。即日起,海华永泰将开设专栏,在医药反腐大背景下,就医药领域贿赂犯罪开启系列研究专题,结合律师团队的实践经验、典型案例的详细解析、追诉标准及法条修正等方面,对近几年医药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治理进行整合、回顾与分析,结合相关要点,给出提示和建议。


系列专题

医药领域贿赂犯罪研究


医药领域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主阵地,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权益。近日,医药领域掀起的反腐风暴受到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已有170余名医院原任或现任院长、书记被查。行贿、受贿均有多个典型案例被曝光。




专题一

医药反腐背景下单位贿赂犯罪研究


01

案例解析

案例一


某市人民医院骨科一病区、黎某某等单位受贿案

(2022)川0683刑初178号
2011年9月至2020年12月,被告单位某市人民医院骨科在采购竞标及使用创伤、脊椎类骨科耗材中为配送商提供帮助,被告人黎某某作为科室的实际负责人,与科室医生共同商议收受配送商张某、王某按科室销售额25%或30%的比例给予的现金回扣,并确定分配方案,在科室医生中进行分配,金额共计516.67万元。其中,黎某某分得143.27万元。


裁判观点

被告单位某某市人民医院骨科一病区作为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黎某某作为某某市人民医院骨科一病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

案例二



杜某某单位受贿案
(2015)嘉刑初字第2031号

被告单位某某医院心内科系事业单位法人某某医院内设机构。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科室主任、全权负责科室医疗、行政管理等工作期间,为给科室成员发放奖金福利等,由其本人或经其指示的下属以科室的名义帐外暗中收受医药代表给予的药品使用回扣共计36万余元。杜某某确定分配方案后,该款分别发放于科室全体在职病房医生。其中,杜某某将其收取的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科室日常开销等费用。

裁判观点

被告单位某某医院心内科在使用医药代表代理的药品后,在帐外暗中非法收受回扣人民币36万余元,被告人杜某某作为某某医院心内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法条释义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2.犯罪行为:单位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单位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单位内部人员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私分、中饱私囊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案例三


吴某对单位行贿案
(2019)沪0107刑初459号

2012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某某医疗器械商行向某区中心医院骨(伤)科销售某品牌医疗器械过程中,与时任该院骨(伤)科主任曹某某、纪某(均已被判刑)先后达成合意,按照医疗器械销售金额20%的比例给予某区中心医院骨(伤)科回扣,共计人民币980余万元。

裁判观点

被告人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事业单位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处罚。

法条释义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第一款是关于个人向单位行贿或给予回扣、手续费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行贿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款规定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向单位行贿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第二款是关于单位行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单位包括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依照本款的规定,单位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四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郭某等单位行贿案
(2018)沪0110刑初505号

2014年至2017年,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公司在向国有事业单位东某医院、同某医院、宝某医院销售手术刀头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郭某直接或指使销售人员向上述医院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采购建议、意见权并使用该手术刀头的祝某某、梁某某、马某(均已判决)行贿共计39.5万元。其中,被告人郭某直接或指使被告人李某行贿7.5万元;指使被告人郭某某行贿32万元。

裁判观点

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39.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其中,被告人郭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或指使他人行贿39.5万元,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贿32万元,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释义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犯罪行为: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禁止性规定或规章制度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贿或者给予“回扣”“手续费”多次、多人或数额较大,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等。


02

追诉标准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单位受贿案(第387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案(第393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法律修正

现行刑法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征求意见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04

律师说法

什么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


《刑法》修正对单位贿赂犯罪有什么影响?

在法律规定上,《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的法定刑由原来最高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法定刑,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档次,加强犯罪惩治力度。


怎么认定单位贿赂犯罪是否成立?

在犯罪认定上,成立单位贿赂犯罪的前提是符合单位犯罪的基本条件,同时需要结合单位性质、组织管理机制、贿赂资金来源、犯罪收益归属等因素综合判断。


医药领域内单位贿赂犯罪有什么特点?

根据上文精选案例,可以初步总结出医药领域单位贿赂犯罪中的类型化特点:通常以科室名义收受回扣或其他财物,贿赂款的分配方案也以单位作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