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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片神” — —人人影视字幕组做错了什么?

2021-03-11 作者:张春丰

2021年2月3日,上海警方通报:1月6日,上海警方历经三个月缜密侦查,在山东、湖北、广西等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侦破“9.8”特大跨省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查处涉案公司3家,查获作案用手机20部和电脑主机、服务器12台。

该通报所称的特大跨省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指的就是人人影视字幕组。至此,历时17年的风云,人人影视字幕组走到了终点。

人人影视字幕组是个啥东东?

严格来讲,人人影视并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个网络虚拟组织,成员来自各地,这也是为何上海警方要跨多地侦办此案。2004年一个非营利性的网络翻译爱好者组织成立了,专门对海外影视作品进行翻译,然后通过网络免费发布。2006年,该组织开放了论坛;2007年更名为人人影视。后来,人人影视逐渐发展了APP及网站,继续获取海外片源,翻译传播。

人人影视字幕组都做了啥?

根据警方的通报,自2018年起,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在境内外分散架设、租用服务器,开发、运行、维护“人人影视字幕组”APP及相关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下载获取片源,以约400元/部(集)的报酬雇人翻译、压片后,上传至APP服务器向公众传播,通过收取网站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非法牟利。现初步查证,各端口应用软件刊载影视作品20000余部(集),注册会员数量800余万,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通报的这些内容到底是啥意思?翻译过来就是:人人影视字幕组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下载“大片”2万余部并翻译,通过网络以收费向会员传播。

根据通报的数字计算一下,人人影视刊载作品2万部,每部翻译、压片成本400元,总成本800万;涉案金额1600万,去掉800万成本,获利800万。会员800多万,平均每个会员花费2元,字幕组从每个会员身上赚1元钱。

好吧,你没看错,2元钱,只需2元钱,你买不了吃亏,也买不了上当,只需2元钱,你就可以下载海外大片还能学习英语,这简直就是国内用户的“福音”啊!然鹅,就是这样一群为国内用户“谋福利”的小伙伴们,被警察叔叔请去喝茶了。

人人影视字幕组做错了啥?

人人影视字幕组到底做了啥,引得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最高检等四部委联合督办,多地警方联合行动予以取缔呢?因为人人影视字幕组的模式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一句话:我不生产影片,我只是影片的搬运工,只是收了点小费。

根据目前通报的情况,人人影视字幕组绕过国内影视平台,在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境外盗版论坛网站下载获取片源,翻译、压片后,上传至APP服务器向公众传播,通过收取网站会员费、广告费和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手段非法牟利。

根据2021年3月1日刚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人人影视字幕组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新修订的第二百七十一条提高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加大了对侵犯著作权的打击力度。虽然人人影视字幕组的行为发生在新修订的第二百七十一条施行之前,但根据修订前的规定,其行为也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行为。如果按照通报的金额,人人影视字幕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也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导致人人影视字幕组陨落的致命错误到底是什么呢?

诚然,人人影视字幕组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属于违法,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而复制、发行、传播起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这是导致它被刑事调查的唯一原因吗?非也非也。根据《刑法》该条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事实上并未获利,则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人人影视最初是非营利性的翻译爱好者组成的,其运行并不是为了营利,其行为最多属于民事侵权。但它后来搞起了会员制的那一套,虽说只从每个会员那里赚1元钱,只是为了维持基本运行,但毕竟是获利了,具备了营利性,也就具备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罪前提。从警方的通报来看,也是从2018年开始认定其行为涉嫌犯罪。

人人影视字幕组错就错在其没有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虽然它对国内用户很友好,但是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尤其处在国家收紧知识产权政策的当口,人人影视不仅没有考虑转型,反而搞起了会员制获取了利益,终于成功“晋级”反面典型,被请去喝茶。

人人影视字幕组到底侵了谁的权?

目前国内线上影视市场主要被腾讯、优酷、爱奇艺、芒果TV等巨头占据,这些巨头一般通过获得影视作品的独占许可实现其对著作权收益的独占。当然,这些巨头对于侵权的打击力度和维权能力也是十分强悍,其法务团队的律师函、民事诉讼、刑事控告等“一条龙服务”保证让侵权者十分受用。如果人人影视字幕组胆敢触碰这些巨头的影视核心资源,早就会被这些巨头按在地上摩擦了。

而人人影视字幕组绕过了这些国内巨头,其获取的作品几乎都是外国公司的,也就是直接从境外网站下载国外公司片源,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虽说国外大公司由于维权成本、预期效果等诸多因素没有来国内找人人影视打官司,但人人影视的确未经这些国外公司的授权和许可。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人人影视字幕组确实侵害了这些国外大公司的利益。

当然,由于人人影视字幕组的存在,吸引了大量的用户,客观上也导致了大平台用户数量的减少,从而间接导致依法获取著作权许可的大平台收益减少。

绕过了国内巨头、国外巨头又鞭长莫及,为什么人人影视字幕组还是被刑事调查呢?因为侵犯著作权案件并不以被侵权人的报案为要件,只要能够证明作品未获授权即可。而对于作品没有获得授权许可,也并不必然由被侵权人提供,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著作权人所在国的非政府组织驻国内的办事机构出具的说明材料来证明未获授权的事实。

人人影视字幕组为什么会博得全网同情?

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作者智力成果的保护,是对原创的鼓励,是对侵权行为的禁止,对此我们应当肯定。但是人人影视字幕组虽然涉嫌侵权,却能获得全网同情。

人人影视字幕组活着的17年里,翻译了大量经典的影视作品,甚至陪伴了一代人的青春成长,寄托了无数用户的感情。人人影视字幕组将海外“大片”免费提供给用户,并且通过低成本翻译进行二次创作,其译文精准反映了英文原意的精髓,生动风趣,还随时伴有大量的英语背景知识介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交流文化的作用。我猜,可能有些用户就是因此而高分通过了托雅吧。从事实的层面来讲,有些智慧的产生,来自于山寨。从成立时单纯的激情和热爱到坚持17年,就不是为了营利那么简单了;虽然后来搞起了会员制,但也主要是为了能够有口饭吃,能够持续为爱发电,多少让人有些肃然起敬的赶脚。

事实上,我国对从国外购买影视作品管控严格,不是有钱就可以买的。即使购买引进了国外影视作品,要通过网络进行播放也要逐集审核。注意,不是“逐级”审核,而是“逐集”审核,也就是每更新一集,都要进行审核。另外,通过网络播放影视作品也需要获得国家授权的播放资格,也就是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获得播放许可的审批更加严格,这就导致事实上国内在线影视市场主要被几大巨头占据。一系列关卡最终导致了影视剧更新速度慢、内容大量删减、广告多、费用高等让用户血压升高的问题。

导演文牧野执导、徐峥主演的《我不是药神》揭示了这样的一个窘境:大公司的正版药合法、有效,但昂贵吃不起;小公司的盗版药非法,但有效、吃得起,可法律却不让吃盗版药,导致患者两个都吃不到,只能等着死亡。徐峥饰演的卖印度神油的小贩程勇,起初是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而去印度为患者代购盗版药,但后来他为了让患者吃得起药,搭上了自己的资产和自由,继续为患者代购盗版药,最后以销售假药被判刑五年。虽然他是警方眼中的假药贩子,但却是患者心中的“药神”。

在线上影视市场,国外大片就好像是合法、昂贵的正版药,字幕组网站的盗版片就像是非法、低廉的盗版药。虽然人人影视字幕组是违法侵权的盗版者,但是它对国内用户很友好,仿佛是现实生活中的“片神”,这就是它受到全网同情的原因。它的陨落就像电影里程勇在人民的送别中入狱一样,多少带着悲情的色彩。

但违法终归是违法,没有人能成为“片神”,即使以爱之名。能拯救的,只有不断完善的制度和不断进化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