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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制止你-医闹

2016-12-30 作者:田云滔

2015年4月1日,四川省人民医院普外科一名医生因不堪“医闹”在家自缢身亡。


这一事件让“医闹”再次成为舆论焦点,然而类似这样的不幸已不是第一次上演,2012年5月8日下午,南阳医专附属第二医院28岁的女医生因不堪“医闹”在家中服毒自杀,她在遗书中写到:“考虑到本人一生还要继续从医,因为我热爱这门行业,可想到在我职业生涯中到底要面对多少这样的医闹,实在是心灰意冷,无法从事医疗行业。当一个人的一片真心,却得到病人家属的如此打击与对待,我真是伤心透了。难道只有我死了,才能证明我的冤屈?”从冰冷的文字背后我们看到了一位“白衣天使”折翼前的悲伤,在医患冲突的宏观背景下,人们已经习惯剥离客观的情况让价值判断现行,一旦医疗效果没有达到患者的要求,就将全部责任归罪于医生,价值判断先行下的认知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医患信任的缺失让人们对相关事件显得更加敏感。


在我国“医闹”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它泛指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行为。随着近年来医患纠纷呈现越演越烈的趋势,我国法律也注重对相关法益进行保护,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惩处: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


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涉嫌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对于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


与此同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实施上述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此外“医闹”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秩序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社会秩序之一,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用法律武器制止“医闹”,维护“白衣天使”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