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网络传播越来越便捷化,侵权成本更低、操作更加便捷,在此背景下,大量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的使用、传播往往被相关主体“随手拈来”,如此导致大量的音乐作品版权侵权纠纷案件。互联网环境下,音乐作品侵权有哪些侵权新类型,网络平台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主体如何规范自身的作品使用行为,防范侵权风险,本文将做一简要分析。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侵权主要类型
1、直播平台主播表演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直播平台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某平台主播未经授权侵犯音乐作品侵权纠纷案。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一审判决:斗鱼公司12位签约主播未经授权在线直播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小跳蛙》,法院认定斗鱼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判令斗鱼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万余元。
2、歌唱表演类节目现场表演、录制或播放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将面临被权利人追索侵权的风险。
早在今年4月,歌曲《芒种》《红昭愿》的原创团队和版权方音阙诗听音乐团队通过其认证微博@音阙诗听发布声明,表示这两首作品在没有经过沟通的情况下,被众多音乐歌唱类节目使用、改编、演唱。
3、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制作视频,将面临高额赔偿——歌曲《一封家书》被用于制作视频,法院判赔高达30万元。
2019年,在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原告李春波诉云南俊发公司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云南俊发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一封家书》制作视频,并将该视频在云南俊发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用于宣传促进其楼盘销售,侵害了李春波对歌曲《一封家书》词曲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摄制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高达30万元。
早在今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杨某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杨某称其创作的歌曲《夏夜如烟》和《sahala》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杨某请求判令酷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二、网络环境下侵权使用音乐作品呈现的特点
1、网络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难推其责。在前述的麒麟童诉斗鱼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作为直播平台运营主体的斗鱼公司的核心抗辩事由为“其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涉案直播行为由相关主播实施;被告对涉案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已尽到了合理的监管义务”。最终经法院综合分析认定:涉案直播行为比普通用户分享行为呈现更强的营利性,存在更大的侵权可能性,斗鱼公司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知,直播平台相较于一般的信息分享类网站或平台,直接从直播内容中获取收益,对于直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应负有更高的审核注意义务,单纯的“技术空间服务”或者“未直接实施相应的直接侵权行为”均无法成为平台的有效抗辩事由,平台难推其责。
2、节目制作单位、网络平台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代价不断提高,惩罚力度日趋从严。关于网络音乐平台的音乐作品版权问题,早在2015年,国家版权局就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得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否则将依法从严查处。
近年来,热门综艺节目《歌手》、《中国好声音》等节目都曾因歌手翻唱或改编他人音乐作品而引发侵权争议。随着权利人版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国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版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通过司法判例,不断提高侵权行为的侵权代价和成本,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以此加强版权保护,促进作品的合法有效传播。在此背景下,相关的作品使用主体要强化版权意识,避免音乐作品版权侵权。
三、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侵权风险防范与建议
1、加强内容审核。随着网络技术发展,通过网络传播(含实施直播)音乐作品成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传播形态。直播平台、节目制作单位应加强对于主播、表演嘉宾等主体表演内容的版权管理。平台应加强表演中所使用的的音乐作品的版权审核。网络平台传播相关的现场表演的视频,若视频中表演的歌曲未经授权,平台将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平台上线相关的音乐作品,进行花絮、内容的剪辑、制作短视频等,均应事先进行内容的审核,避免版权侵权。
2、建立授权—付费模式。音乐作品不付费时代早成为过去。在付费经济时代,音乐作品的使用主体应具备商业授权-付费理念,在使用相关音乐作品时,应当依法付费,并将相关版权支出纳入年度预算方案。通过与版权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权利主体签署授权许可协议的方式,取得授权并支付费用。通过签订许可协议并缴纳使用费用后,在许可范围内使用音乐作品,即便产生著作权纠纷,由节目版权方或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为解决处理,将大大降低成本。
3、取得完整授权。通过付费取得的权利不仅仅是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摄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常规著作权权利。尤其是在歌唱或音乐选秀类节目中,歌词字幕、歌曲录音等均属于复制行为,应事先取得作品复制权。同时,音乐作品的现场演绎等难免涉及到改编、修改等,还必须完整取得作品的修改权、改编权等一些列著作权利。而网络直播行为一种向公众直接提供内容的实时传播行为,此等使用方式由于无法落入信息网络权的保护范围,而纳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因此,对于实施直播节目中使用的音乐作品,还应取得权利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兜底权利的授权。
4、建立并完善内部版权管理制度。一方面,平台应加强内部版权排查,定期开展对平台版权内容的清理,发现平台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要及时做出屏蔽、下架处理。同时,平台不得将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进行上线,或者设置相关内容链接。另一方面,平台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处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等相关侵权处理渠道。对于收到的权利人的侵权投诉等事项应进行严格审查并做出及时有效的反馈和处理措施。对于一般的节目或视频制作单位,也应在内部建立系统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对于节目制作中使用的音乐作品,应做到版权可追溯,可查找来源,杜绝使用任何来源不明的作品。同理,相关单位也应建立内部反馈机制,在收到权利人的相关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做出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