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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与法治

2016-12-30 作者:蔡诚

新加坡总理公署23日发布最新公告,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当日凌晨3时18分在新加坡中央医院病逝,享年91岁。媒体评价称,李光耀是新家坡“当之无愧的国父”,以远见治理这个国家,创造了经济奇迹。

西式教育下的华人精英

图为年青的李光耀(后排中)与父母及弟妹合照。

1923年,李光耀出生在新加坡,祖籍广东梅州,由于成长在一个讲英语和马来语的华裔家庭,李光耀6岁时便被送入私塾学习中文,但因听不懂私塾先生的福建口音,更不习惯拿毛笔写字,入学几周便转入新式学堂接受英氏教育。

12岁时李光耀考入当地顶尖的英校莱佛士书院,后赴英国留学。留学期间,李光耀先就读于伦敦经济学院,后转入剑桥大学攻读法律,并于1949年毕业,获得“双重第一荣誉学位”,1950年6月在伦敦获得执业律师资格。

李光耀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学习中文以赢得华人团体支持。他曾说那会儿“每天利用午餐时间边吃边学”,还研究各地区的语调、俚语、成语以及格言。用了4年时间,李光耀便能用一口流利的汉语发表即兴演说。

纯正的华人血统加上完全西化的教育,这样一种独特的成长方式,正好体现在了李光耀的治国之道中。

法治专才李光耀

新加坡是李光耀发挥其法律专才的舞台,新加坡实施法治的成效,也提供了世人检验李光耀法治观许多的素材。

从中国法家思想的思维出发,并印证历史的发展模式以观,以“法律”的方式来治理国家,确实是一套合理可行的方法,虽然其与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出发点不同,但是法律的存在及普遍化,至少使得国家、社会甚至个人有了一个比较合理客观的行动标准,并增加了社会的公平性,对于国家的发展及社会秩序的维持,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若纯粹采取中国法家的以“法”治国方式,本文以为至少存在着下列两个缺点:第一,法律本身不一定就是正义的化身。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为人民所接受,则这样法律的执行,便只是为达到施政目标及维持纪律的统治工具而已,因此所谓“恶法亦法”的情况便无法予以避免,而这也是西方19世纪末20世纪初所盛行之法律实证主义的缺点。第二,以法施教的不足性。法家崇尚严刑峻法,注重法令的威吓功能,期望能以刑去刑,使人民因为法律的施行而知道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达到以法施教的目的,所以其极力反对及排斥儒家所用的道德教化方式。然而,法家思想忽略了法律本身是属于一种“他律”的存在,无法建立或形成人民“自律”的观念,故所谓“导之以刑,齐之以德,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刑,有耻且格”乃是正本清源之道。所以法律与道德教化,两者不可偏废。而法家只重其一,是有不足也。

而综观李光耀的执政方式,不可否认的,其非常重视以法教民的重要性,虽然这有一部分是因新加坡所处的环境所使然,但是我们也看到李光耀本身亦十分重视道德操守的观念,如果没有他这种自正其身以收风行草偃、上行下效的做法,相信仅有法律的施行,亦不能将新加坡治理得井然有序、清明廉洁,此与台湾相比较,当可证明其中之道理。

因此,从李光耀偏重以“法”治国的模式来看,法律的制定与施行,在新加坡具有两种功能:

第一,作为统治的合法工具:对于新加坡,相信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否认它不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但是新加坡的法律,有甚多是把李光耀个人所认为的正确价值观念予以法律化,使得新加坡能够照着李光耀所认为应该走的方向前进,这样的“个人观念法律化”,新加坡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亦可谓是李光耀的法律,毕竟其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迄今为止一直都是执政党,而国会又几乎皆为行动党成员所构成,故在李光耀执政期间,彼等以李光耀马首是瞻及在其观念的影响下,不论李光耀在主观上是否认识到法律作为国家统治的有效性,但至少在客观上,法律确实发挥了统治工具的作用,这点应是不容置疑的。

不过,新加坡的法治既然带有此浓厚的个人色彩,在李光耀仍然能够发挥其个人的影响力时,当然不成问题。然而如果李光耀所代表的法治价值,不能够形成一种“制度之善”时,也就是存于李光耀个人脑中、来自其成长背景的经验、出自其个人言行力行的法治观,未能获得执政党员的衷心信服,也就是新加坡人民被说服采纳这种理念时,则此种法治能够维持多久?颇令人怀疑。易言之,实行李光耀式的民主,需要一个意志力坚强的领袖,该领袖本身不仅要以身作则,更要具有群众魅力,同时,执政党要能够掌握国会的绝对多数,才能够阻止摧毁严密体系的异议出现。在李光耀之后的情况,可能就有更大的变量,所以西方强调的法治,可以排除个人“人”的因素,但新加坡的法治则否,这是值得重视的。

第二,作为保障人权的工具:新加坡基本上对于法律乃保障人权的看法,与世界上各民主国家并无不同,只是人民在享有“自由”的程度上,不如先进国家来得宽松。但李光耀本就认为,西方民主模式本就不应无差别地用于东方国家之上,过多的民主和自由只会破坏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故李光耀常以其所独认的“亚洲价值”来作为其行为合理化的依据。因此本文以为李光耀在维护人权方面的观点乃是:“尊重”而不“放纵”;“秩序”先于“民主”;“公益”重于“私利”。这些具有团体主义色彩的立法观,的确是属于保守主义的法治国家理论。就新加坡实行严刑峻法,基本上获得极大多数老百姓的认同,所以,每次大选都在可信为公平的情形下执政党都获得过半数以上的得票率,显示出新加坡公权力的出发获得了充分的合法与正当性。新加坡应为一个民主体制的国家,当毫无疑问。在麦可·费事件发生时,《海峡时报》曾作了一个民意调查,认为生活在新加坡觉得安全的,占百分之九十九,只有百分之一认为不安全;认为对维持治安而言,政府已善尽职责者,占百分之九十八;认为深夜妇女在周遭散步觉得安全者,占百分之九十六。这个统计资料表达出人民对政府治安成效的高度满意,这也绝对是全世界各大城市所难以望其项背的。

儒家思想李光耀

此外,值得一提的,新加坡自80年代开始积极推行所谓的“儒学运动”,就狭义而言,其或许只是单纯的道德教育运动,但广义来说,其对社会秩序之稳定及道德价值之重建、政治威权的确立及外交上权衡樽节的手段,都有着连带关系。梁元生:“‘外圣’而‘内王’——李光耀与新加坡儒学”,载《(香港)人文中国学报》1997年第4期,第150页。而这样的一个运动,这当是李光耀为缓和法律所带有之“他律”的强制性,所为的统治手法的一种转变,而企图藉由道德力量来使人民产生“自律”的倾向,以减缓社会长期在近似严格管制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或不满情绪。毕竟新加坡是一个开放的城市和国家,就算李光耀如何藉由法律来防堵外来思想或物质的侵入,在人民享有居住、迁徙或旅行的权利下,西方开放的自由思潮终会被带进新加坡,而形成人民生活的一股暗流,所以必须寻找另一种可为人民接受的统治方式,以巩固自己的领导地位。也可以使新加坡居民更具有东方人谦和的美德,有助于协调多种族的社会。近二十年来,新加坡周遭的国家,例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及菲律宾都发生许多残暴的种族冲突,唯独新加坡能出淤泥而不染,形成三族共生的净土,也是新加坡值得傲人之处。

综上所论,李光耀在历史的动荡中找到了类似中国法家所主张之以“法”治国的富国强兵之路,且在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使命感下,带领着新加坡跃居国际舞台,其领导作风与统治手段虽亦常为人所批判,但我们也无法否认新加坡今日成功的这个事实。故以李光耀治下的新加坡为例,其已经与两千年前中国法家的思想,特别是韩非子的思想,不谋而合。在李光耀并未学习法家思想在先,成为法家信徒——这是中国历史上,许多改革家,例如,王安石、张居正等主张“外儒内法”,却不约而同地走上了法家之路。可以说中国法家理论,在中国孤寂了两千年后,终于在马六甲海峡边上的蕞尔小国,获得了验证的机会。法家及李光耀的法治思想,提供了世人“王者之路”的基本要件有三,即(1)适宜民情的法律制度;(2)上位者遵法、行法的力行;(3)执法者确实执法的决心。能行此三者,则国家可大治矣。

文章节选自《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 编辑/蔡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