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惩戒,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黑灰产业链条。并敦促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停止违法犯罪活动、投案自首。
【什么是“两卡”】
“两卡”指的是电话卡、银行卡。电话卡具体包括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可以说,电话卡、银行卡就是电信通讯、资金收支的“钥匙”,能够体现电信通讯、资金收支发生在不同“卡”之间。由于电话卡、银行卡在相当程度上承载着名义持卡人的个人信息,会给通讯、资金收付的相对方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判断,具备信赖功能。正因如此,“两卡”被他人使用会产生巨大的信任风险和安全隐患。同时,实际使用人也可以利用名义持卡人的信息,逃避监管、对抗侦查、规避责任。
【什么是“断卡”行动】
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并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断卡”行动就是专门针对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对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行为进行打击惩戒治理,斩断非法买卖“两卡”黑色产业链,阻断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路径。
【为什么实施“断卡”行动】
实施“断卡”行动是因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网络电信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长期以来难以遏制,已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而非法买卖“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和路径,不仅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有关犯罪推波助澜,甚至成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根源。“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银行卡不但被用来实施电信诈骗,还会用来实施网络贩毒、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由于涉案资金大部分都是通过非法获得的银行卡、对公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为了打击网络电信诈骗及其他有关违法犯罪活动,阻断其实施的路径,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的“断卡”行动就势在必行。
【“断卡”行动的推进】
第一阶段:实际上,早在2016年山东准大学生徐玉玉等人遭电信诈骗致死事件发生,猖獗已久的电信诈骗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同年9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敦促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敦促有关人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通告》要求电信企业(含移动转售企业)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要求各商业银行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乱象,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项行动。《通告》还要求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第261号),要求加强账户实名制、转账、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
第二阶段:尽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高发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诈骗手法、资金转移等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201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再次作出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力度。为此,在第261号《通知》的基础上,201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第85号),加强单位支付账户管理,加大对非法买卖、租借账户等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客户承诺机制,在261号文“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基础上,将惩戒措施调整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85号《通知》还调整了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政策、严格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的审核和管理等。
2019年12月16日,人民银行与公安部联合下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第304号),联手惩戒贩卖个人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行为,对当年公安机关侦破的“3.26”特大贩卖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案的602名个人进行惩戒。
第三阶段:电信网络诈骗及有关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在于没有切断其产生的根源。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召开。此次会议将对非法买卖“两卡”的认识上升到了系有关犯罪的根源的高度,认为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十分严重。公安部副部长、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杜航伟强调要切实增强开展“断卡”行动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交流发言。由此拉开了“断卡”行动的序幕;至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工信部、央行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专门针对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断卡”行动正式展开。
【“断卡”行动三大举措】
“断卡”行动采取打击、整治、惩戒三大举措。
第一,打击谁?
1.开卡团伙
自行或者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办“两卡”的人员,即“卡农”。
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利用管理漏洞大批量开设“两卡”或者为开设提供便利的“内鬼”。
2.带队团伙
诱骗或者组织他人开办“两卡”的团伙,这类团伙经常以“扫村”、“扫校”方式忽悠村民、大学生办卡,侵犯农民、大学生利益,性质恶劣。
3.收卡团伙
接收带队团伙手机卡、电话卡的团伙,这些人又称“卡头”。有些物流公司的员工也参与收卡。
4.贩卡团伙
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办理的“两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第二,整治谁?
整治涉案“两卡”较多的开办地、涉案“两卡”较多的中转地、涉案“两卡”较多的营业网点和行业人员。
第三,惩戒谁?
曝光“两卡”违法失信人员或者单位,并依规定进行相应惩戒。
【非法开办、租借、买卖“两卡”的涉刑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非法开办、租借、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电话卡、银行卡承载了相当的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在非法开办、租借、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过程中,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网络的普及,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网络赌博、网络贩毒、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并通过他人的银行卡、账户进行支付结算、资金转移等。如果概括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银行卡、账户等帮助其进行支付结算、资金转移,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
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往往通过他人银行卡、账户等进行转移、隐匿。如果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依然为其提供用于窝藏、转移、隐匿赃款的银行卡、账户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掩饰的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明知的,则构成洗钱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4.盗窃、诈骗、开设赌场、贩毒等上游犯罪的共犯
如果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诈骗、开设赌场、贩毒、贪污等犯罪而依然为其提供电话卡、银行卡帮助其实施犯罪、转移犯罪所得的,则与犯罪分子形成共犯,构成各该罪名,并依各罪名定罪处刑。
【“断卡”行动,公民有责】
当前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严重、身份证遗失现象普遍、金融和通讯行业管理存在漏洞等,导致每个人都有可能被人冒充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并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对于有身份证遗失经历、电话卡或银行卡有异常情况的,应查询个人名下电话卡、银行卡情况,以免给个人造成影响。
五部门的《通告》号召: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买卖“两卡”,并积极向公安机关反诈骗中心举报涉“两卡”的违法犯罪线索,打一场打击惩治治理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民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