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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IC及其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2020-02-07 作者:余盛兴 林笑岳 王琪

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正式宣布将中国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众卫生事件(PHEIC)”。对于经历过去1年多中美互征关税,国际贸易收到空前挤压的外贸企业来说,PHEIC无疑是一个新的考验。

PHEIC对中国出口企业会带来哪些影响呢?在疫情爆发且短期内影响难以消除的情况下,我国出口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呢?笔者结合WHO历次PHEIC案例,就其此次针对中国的措施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应对建议——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PHEIC与国际贸易


“非典型肺炎(SARS)”爆发以后,WHO各成员国开始考虑建立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协作机制,致力于提示疫情扩散风险,加强各国在防控疫情方面的合作应对。根据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PHEIC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事件。”在认定是否构成PHEIC时,WHO基于三个标准:紧急性、国际传播性、采取国际行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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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WHO在认定PHEIC时,可以建议限制贸易和人员流动。但是,WHO即使做出构成PHEIC的判断,对于贸易和人员的限制也是非常谨慎的。研究发现,在WTO迄今认定的6次PHEIC案(参见图2)中,WTO从来没有提出此类建议。鉴于此,WHO除了敦促各国“尽早做好控制疫情的准备以防止2019-nCoV感染的进一步传播,重视减少人类感染,防止国际传播;各国应当与世界卫生组织共享信息,分享有关检测结果,加强合作,积极参与相关研究工作”之外,“不建议实施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不采取可能助长侮辱或歧视的性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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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WHO在宣布构成PHEIC的同时,却不建议限制贸易和人员流动呢?笔者认为,原因至少有三:PHEIC往往是人的因素,它与贸易关联性不大,换言之,贸易并不是这些疫情恶化的渠道,因此“犯不着”;各国(尤其是主要疫情发生过)已经或者正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其它国家也已经或者有权采取应对措施,因此“没必要”;WHO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它的主要职责是防止和控制疫情,因此一定程度上“管不着”。当然,即使WHO提出此类建议,它也不具有强制性,而各国仍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对应的措施。


PHEIC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笔者不同意WHO宣布2019-nCoV构成PHEIC将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重大或“雪上加霜”的影响,更难以接受据此提出的各种“阴谋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PHEIC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尤其是出口企业没有影响。虽然世界卫生组织不建议实施任何贸易限制,但是各国为了自身利益可能采取一定的措施,这些措施或多或少都会对我国出口企业带来不便和损失。据统计,截至2020年2月5日,共有99个国家相继采取暂停航班、暂停办理签证、禁止入境、入境隔离、体温检测等入境管制措施。


除旅行和入境限制外,PHEIC不可避免也会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一定影响。概括而言,影响包括两个方面:

一、 直接影响


1、因进口国加强监管,导致出口商违约。


虽然并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新型冠状病毒可以通过货物进行传播,但有的国家和地区(后期可能还会增加)对来自我国的船舶、货物及船员实施较为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中国出口的产品货物、集装箱等都会受到严格的检疫,导致延迟通关。在时间就是金钱的时代,延迟交付不仅影响一部分产品的质量,增加港口等中间成本,而且可能导致交货延迟,进入造成出口商违约的后果。实践中,已经出现某些国外买家拒收国内货物的案例,这应当引起相关企业的警惕。


2、因国内控制疫情措施,导致生产和出口商难以履约或者履约成本加大。


因受疫情影响,我国已宣布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3日,各地对复工时间规定各有不同,其中,国际贸易最为活跃的几个省份,如上海、浙江、广东等,均将复工时间调整为2月10日。此外,很多地方规定,旅行返回的人员须强制或自行隔离14天后才能进入工作岗位。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工厂将面临长时间停工停产,订单交付时间可能大幅迟延,这必然导致履约困难或者履约成本大幅增加。


二、 间接影响

1、WHO宣布PHEIC引发部分国家针对中国产品和人员采取限制措施或者歧视性做法。


如上所述,WHO在宣布构成PHEIC的同时,明确指出不建议由于公共卫生健康的原因限制贸易。但不得不承认,PHEIC可能直接和间接引发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和商业机构(如航空公司)对我国人员和货物采取限制措施,从而影响进口商对中国企业和出口产品的信心,甚至不排除变更或取消订单的可能性。


2、我国各级和各地政府为控制疫情采取的措施,增加生产和出口环节履约成本,甚至导致违约。


出口贸易在我国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是其中重要的一环。通过此次疫情我们更清楚地看到,国际贸易产业链的广度和深度。以某个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为例:它需要完整和优良的原材料和辅料供应链,需要熟练工人队伍,需要公共设施(水电煤气),还离不开高效的运输等服务业。可以想象,在很多工厂迟迟无法开工,运输处处停滞或受阻,工人无法到位,大量服务无法到位的情况下,企业如何按照常规组织生产和出口呢?


出口企业应对PHEIC的建议措施


我们没有必要扩大PHEIC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但也不可不重视它(更多在于疫情)对我们出口企业的影响。笔者认为,相关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努力维护其自身利益:


首先,应当密切关注进口国(尤其是大客户和主要出口目的国)的法律法规与实践动态,尤其是它们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采取的检验检疫措施。一旦有任何“风吹草动”,企业应当第一时间研究和分析其对出口和产品的影响,及时与客户沟通,采取有效的措施“止损”。鉴于疫情存在不断变化的情形,相关国家采取措施时一般都以“紧急情况”为由(这意味着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偏差),因此企业应当避免“侥幸”心理。如果发现有的国家采取的措施确实存在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情况,相关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相关商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如果构成变相的“贸易壁垒”,我国政府可以进行交涉甚至采取反制措施)。


其次,根据疫情动态、订单和订单履行情况,密切与客户沟通。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当让客户充分知情和理解疫情发展及其对公司生产和出口的影响。必要时,公司可以就交货期、货物价款等与客户协商,并及时变更订单或合同——请注意,不管对于您维护客户关系还是为了防止未来存在的纠纷,努力沟通并及时将沟通的成果固定下来(例如,签订补充协议)非常重要。


第三,必要时,以“不可抗力”为主张,减少损失。在这方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会等机构已经进行了有效的尝试,鼓励企业在线申请“不可抗力证明”。当然,“不可抗力”是一个相对比较严苛的法律条款,不同国家、不同法律理念下各自理解并不完全一致;而且,有的外贸合同中对“不可抗力”设置了专门条款或者特别条件。因此,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一个有待确认的问题,而贸促会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并不是企业免责的“护身符”(尽管我们认为,当前的疫情一定程度上已经可以构成不可抗力抗辩的理由)。无论如何,第一时间通知合同向对方,即使争取客户的理解,这是十分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环节。


当然,出口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或多或少受损这是一个无容置疑的问题,其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也在所难免。因此,核心的问题在于如何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弥补“损失”。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如何通过减税减负、增加对企业服务和帮助企业提高效率,则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


祝愿出口企业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努力实现新的目标!


 


国际业务委员会


余盛兴  林笑岳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