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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带你一文看懂“浮动利率贷款转换”

2020-03-06 作者:陈峰律师团队

2020年3月1日起,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已陆续启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的定价基准转换LPR工作。本次转换是人民银行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增强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重要措施,各金融类自媒体也就LPR的概念以及转换后利率变动情况做了较多解读。因转换涉及合同的补充约定,本文从律师角度对LPR转换的相关事宜做进一步展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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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次定价基准转换到底是什么意思?

简而言之,就是原来贷款合同中的计息方式为浮动利率的,计息方式不变,只是计息基准从央行基准利率变为LPR(即Loan Prime Rate,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让利率跟随市场变动,也可以直接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

此次转换只能选择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无论作出那种选择,都由借款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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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要有贷款就要转换吗?

本次转换并非对于所有贷款都有影响。如下的贷款可不转换:

(1)贷款合同中计息方式约定为固定利率的贷款无需转换;

(2)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无需转换;

(3)虽然是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但是该贷款的履行期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可选择不转换;

另外,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如何转换,可能需要等待相关部门下发最新利率政策后才能办理。因此建议借款人主动关注银行相关通知。

3、转换后的合同是新合同吗?

有些解读中采用“重订合同”的字眼,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本次转换的性质主要是对原协议的变更,大多数银行目前采取的方式也是补充协议的方式,而非重新订立合同。对于补充协议内未约定的,都按原合同继续执行,更不存在重新计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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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对征信会有什么影响?

此次转换属于合同条款的变化,而征信属于履行情况的管理,两者没有关系。因此,转换对于征信没有影响。同时,根据《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不良贷款不在本次转换之列。

5、二代征信实行后,补签协议对共同借款人的征信报告有无影响?

征信报告的项目、内容呈现方式属于人民银行统一设置的范围,而本次转让同征信报告的管理无关,对征信报告是否显示共同借款人没有影响。

6、是否一定要本人操作?

对于本次转换,多家银行有采用人脸识别、手机银行+短信验证码、电子银行等线上办理形式,符合疫情防控中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在这些操作模式下,操作人被默认为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授权的代理人,可以完成操作。但若借款人本人认为需要对于转换的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同银行协商,则建议借款人本人办理,以免代理人信息沟通错误,损害了自身的利益。

7、转换是否要其他人同意?

若贷款涉及其他共同借款人,则需要其他共同借款人同意,双方协同办理或者分别操作转换后方能生效。其他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等,原贷款合同中已对可能发生的利率变动事宜进行过约定的,无需确认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因本次转换将影响到多数人的家庭住房贷款,请仔细阅读原贷款合同,并与家人做好充分协商后再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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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银行可以采取何种通知形式?

《公告》列举的通知方式为“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电话、短信、邮件和手机银行等渠道”,但并未要求必须采用上述全部通知途径。一般理解为银行只要采取其中一种即可,因此借款人应当主动关注银行的网站、网点、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通知等,或者主动询问银行转换事宜。

9、借款人没有接到银行通知,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8月31日前转换怎么办?

《公告》要求转换原则上的截止日为2020年8月31日,借款人应当有足够的时间知悉转换事宜,并完成办理。借款人却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转换的,可以同银行另行协商,但由于错过期限造成的风险应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0、借款人期限内不转换的结果?

若借款人在2020年8月31日前,无特殊情形仍然不转换,也没有提前还款结束合同,则合同可能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基准利率执行。但由于央行已经取消了基准利率,因此基准利率将不会再发生变化,合同可能会按照2020年8月31日的最后一期执行利率一直执行至合同履行完毕,相当于变相选择转为固定利率。

11、借款人期限内不转换,有可能自动转换吗?

由于合同为双方意思自治而确定,而此次转换系央行要求,而央行为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否则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故同不转换相比,银行予以转换更有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如果借款人已经得到银行关于办理转换的通知但仍然不在期限内办理,也没有提前还款终止合同的,可以视为借款人以实际行为同意银行依据监管要求转换定价基准,银行可以自行转换。

12、如果选择LPR,那么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是否需要协商?

《公告》第三条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且从该时点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可见,采用的LPR是1年期还是5年期的问题,按照原贷款合同的贷款期限即可确定,无需双方协商。若原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1年,则采用1年期的LPR,若原贷款合同贷款期限大于1年,则采用5年期的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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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果选择LPR,那么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是否需要协商?

根据《公告》第四条,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属于双方协商范围。但若借款人通过线下、线上网签补充协议的方式同意了银行提供的标准,或者借款人在2020年8月31日前怠于行使协商的权利,则应当视为认可银行提供的确定标准。目前各银行较为推荐的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或贷款发放日所对应的每年对月对日。

14、如果借款人不同意银行提出的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怎么办?

如对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有其他想法,推荐及时前往各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具体协商办理。但《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而言,其重定价周期不短于一年。

15、作为借款人,选择转换为LPR还是固定利率比较好?何时转换较为合适?

转换导致利率的变化应属于借款人自行决定、自行承担的风险,而非银行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贷款期限、原执行利率同相应LPR之间的差额(加点数)、贷款所涉及的经济形势的走向自行作出选择,比如今后经济形势下行,LPR提升,则在计算了加点数后有可能高于原执行利率,则选择固定利率可能较为妥当,反之,选择LPR作为定价基准可能较为妥当。

至于何时进行转换的问题,由于《公告》已经明确转换时LPR的参照值为2019年12月的LPR数据,且目前原执行利率所依据的央行基准利率并未调整,因此无论何时进行转换都不会对加点数有实质影响。借款人还是应当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配合银行完成定价基准的转换,以便贷款合同的正常履行。

16、特殊情况(比如借款人死亡)如何处理?

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的,可以同银行协商,告知具体情况。部分银行可以直接转换为LPR。

海华金融 · 陈峰律师团队

海华金融专注于金融法律服务,在银行、保险、信托、证券、融资租赁等版块均积累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已打造多种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尤其在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目前已建立一套成熟有效的法律清收模式,以大数据为基础,集“催-诉-执”为一体,可对每个案件制定定制化、全方位的服务方案,并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区域联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