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说到,李四在春节期间发现公司不见了,遂奋起维权。首先海华永泰律师帮忙启动了知情权诉讼。
张三为公司聘请律师,表示公司财务资料全部在搬家时丢失,没有办法提供给李四。随后,海华永泰律师帮助李四向工商局调取了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启动了监事代位诉讼。案件审理中,李四的律师向法庭递交了李四作为监事的任职证明,和公司的财务报表,证明公司净资产为70余万元。要求张三向公司赔偿这70万元。张三称,张三帮公司代偿还负债49万元,应当在70余万元中扣除。法院一审支持了张三的抗辩理由,判令被告张三向公司赔偿20余万元。
李四不服,认为,一审时李四主张的是净资产,不是总资产。公司财务报表由张三签字,其中显示的负债是90余万元,大于张三提到的49万余元;而且公司财务资料遗失的责任在于张三,张三没有证据证明这49万元是否公司账面上已经记载的债务,也无法确认这49万元债务是否公司债务。而公司财务报表中记载的70余万元是所有者权益,应当归属于公司和公司股东,张三无权要求扣除。故此,要求改判,由张三向公司赔偿全部净资产。二审法院支持李四的主张,改判要求张三向公司赔偿70余万元。
看到这里,小编问律师,为什么向公司赔?公司不就是张三吗?这70万元的钱,什么时候能给到李四呢?李四能得到多少呢?
这里啊,律师告诉您,
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和张三,从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在公司未完成清算之前,公司是不能随便分配财产给股东的,否则就破坏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
这70万余元的净资产本来是公司的资产,如果不通过诉讼,从张三那里讨回来,李四也没有钱可分配啊。
当确认了公司有这70万元债权,而且公司有机会收回这债权的时候,李四也就可以通过剩余财产分配,按照比例收回投资了。
不过呢,公司这一类的案件,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本案中有几个程序性的主要节点,需要注意喔:
这70万余元净资产是公司的财产,本来起诉主体应该是公司。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三,张三不可能代表公司向自己起诉。所以,本案只能通过股东代位诉讼或者监事代位诉讼。
监事代位诉讼或者股东代位诉讼,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152条规定,股东或者监事得向公司执行董事发出请求,否则直接起诉,可能因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驳回喔。
不过呢,海华永泰律师建议,股东或者监事,可以发起股东会的方式,或者发函的方式,要求公司来主张权利。以满足程序要求。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起诉时的当事人是,监事李四作为原告,执行董事张三作为被告,而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张三向公司赔偿损失70余万元。本案的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4、执行阶段,执行庭的法官问律师,为什么本案的执行申请人不是公司,而是李四呢?将来执行到的钱款,李四能拿走吗?
这一个问题非常重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执行申请人只能是李四,理由同1,张三不可能代表公司去要求张三自己强制执行判决书吧。而执行申请的内容,也同样,是张三得向公司支付判决书确定的那部分赔偿款。还有最后一点也很重要:执行法官通知李四,法院已经执行到了一部分钱款,要李四办理取款手续。~~~~喔,NO!!!李四不是公司,这钱还不能拿。
李四还得清算公司并且向公司要求分配喔。
公司纠纷往往就是这么复杂。如果您已经投资设立了一家公司,而且已经与其他股东发生了纠纷,那么还请您务必委托专业的公司法律师帮您把把脉。也许为了不那么麻烦,商事沟通解决,是比较好的一个办法。如果双方已经很僵了,必须要拿到法庭上一争高下,也请律师帮您解决,这种案件,如果没有设计好整个步奏,也许花了冤枉钱,却达不到您想要的结果。更可怕的是,把自己陷入到无休止的债务和争端中,那可得不偿失喔。
专业赢得尊重,海华永泰律师专业钻研这个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给您找到合适的路径,帮您解决争议,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