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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跑路”了,小股东要不要替公司还债?

2016-12-30 作者:聂彦萍

张三与李四2004年共同合资开设一家小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张三担任执行董事,负责经营管理,李四担任监事,负责技术。张三的女儿作为公司的财务。公司多年经营下来,赚了一些钱。此时,张三和女儿悄悄把公司资产和业务转出去,而技术男李四对此却浑然不觉。

直至春节后,李四正常来公司上班,却发现公司不见了。公司原来的办公地址,一片狼藉,除了地上的废纸和一点儿垃圾,公司的所有资产、资料全都不见了。李四傻眼了,向四邻打听才知道,原来张三在春节期间的某天晚上,把所有设备和资料搬走了。去向不知。


李四去张三和张三女儿家,要讨个说法,可怎么也找不到人。李四想来想去,心里窝火。张三可是李四老婆的嫡亲娘舅。难怪连这次春节,张三对李四一家都避而不见。


李四找到律师,“当初开公司,我也是出了钱的。他们赚得钱不给我,我投入的钱中应该还给我吧。而且,过年的时候,家里亲戚说,张三和他女儿说,公司亏了很多钱,要我出呢。那如果他们真的制造了债务,是不是我得背呢?”


吼吼,李四的问题来了:


1、 公司的债务,是不是得由股东李四来承担?


2、 公司不见了,李四是不是可以要回投资款?


律师给您答疑:


1、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就享有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对于公司的负债,应当由公司的财产来承担,如果不足以承担,则可根据《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股东不承担责任。但股东滥用权利的除外。


2、公司不见了,如果根据法律认定为是公司解散,则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清算责任。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可以查明公司的资产是否存在被执行董事张三侵占或者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或张三女儿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通过清算可以索赔和追回损失。然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在缴付清算费用后,按照章程约定的比例,分配给股东。所以,李四还是有机会要回投资款的。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接了此案以后,通过股东知情权纠纷、监事代位纠纷等几个案件,不但让李四免除了承担公司负债的后顾之忧,还帮助李四讨回了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