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涉嫌性侵案件引发公众讨论,被害人的悲惨控诉、公安人员的野蛮作风、鲍某语焉不详的辩解、中间人关于养父女关系还是恋人关系的证实以及性侵、送养、未成年人、中美律师资格等等细节都让人们产生了对案件事实的揣测。但是公众认为的事实更多是以自己的认知为起点,进行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很多时候受到自身善恶观念的影响,容易出现对事实认识的偏差。
那么,刑事律师是如何分析鲍某案的事实呢?可能这个案件远没有想象中那样简单,从目前的证据来看,鲍某还很难定罪。
一、性侵类犯罪在司法实务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很多人认为,性侵类案件不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恰恰相反,性侵类案件是对犯罪嫌疑人非常不利的案件,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比较棘手的案件。
因为,一般的刑事案件,证明犯罪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完全由控方负责。控方的证明程度也较为严格,或者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或者通过间接证据形成的唯一性逻辑推论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
以杀人案件为例。或者有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被告人供述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或者利用被告人在凶器上的指纹、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相同物质的DNA同一鉴定等具有独一性的间接证据形成排他的唯一性推论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
对于缺少直接证据,仅通过间接证据形成的推论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适用非常严格。这要求控方必须形成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结论。
但是,性侵类案件的举证责任比较特殊。因为性侵类案件多发生于隐蔽场所,证据很难搜集。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对控方证据要求的证明程度要低于一般性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程度。
简单来说,在证明有性行为存在的基础上,被害人如果能够提供伤痕、被撕毁的衣物等等,就可以推定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存在。
虽然,这种较低证明程度,对犯罪嫌疑人不利。但我国司法政策是在对一般人保障、对妇女儿童特殊人群保障中做出的价值选择。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司法政策都是如此。
所以,很多性侵类的被告人,甚至他们的辩护人都很困惑。控方的证据并不能得出排他性的结论,为什么法院会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原因就在于此。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被害人报案并提供了撕毁的衣物,身上有伤痕就一定会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法律不会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利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或提供线索让侦查机关去核实。而且犯罪嫌疑人需证明的程度也不要求绝对充分,只要建立合理怀疑不能被推翻即可。
但即便如此,与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由于弱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而将一部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转给犯罪嫌疑人,导致性侵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概率极高。
二、鲍某案的定罪条件具体分析
实务中,认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主要审查以下两部分事实:
第一,是否存在性行为;
第二,是否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发生性行为。
所以,我们审查鲍某案件是否存在强奸事实也是从这两方面入手。
首先,从现有报道反映的情况,我们来看看对定案有利的证据:
性行为存在的证据:
已经从被害人体内提取鉴定物质,如果DNA鉴定确实与鲍某相符,则能够确定性行为存在,我们需要等待鉴定结论最终证实。但从鲍某虽然答复有隐情,但没有对此否认,猜测性行为存在的概率较大。
报案人在视频中提到,身上有伤,并展示一张2019年4月9日的医生诊断,还有踢烂的床单,基本符合立案条件,能够初步判定有证据证实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
报案人提供与鲍某信息往来记录,侧面证实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
但从证据审查的角度来看,尚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对医生诊断的来源及内容进行核实。
哪里的医生在什么情况下出具的该诊断?伤情为新伤还是陈旧伤,如何能够形成?伤前被害人居住何处,是否与鲍某有过接触?办案单位发现报案人确有伤情,应当指定医院对报案人伤情进行鉴定,为何仅有医院诊断?
无论是提取地点以及如何确定床单损坏原因都是需要核实的内容。
为保证表达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必须提供全面的信息往来。
如果,上述证据来源存在瑕疵,甚至存在明显不合理,都会导致证据无法保证真实或者无法建立与性侵行为的因果关系,而不能采用。那么鲍某性侵的事实就难以固定。
其次,鲍某是否存在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能够证实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比如往来信息,视听资料等,现在我们还无法知晓。但是从本案现有一些疑点分析,鲍某若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则他不构成犯罪的概率将会增大。
以下是我们对现有报道信息中的具体分析:
1、保证书。
据新闻报道证实,鲍某曾在派出所给报案人出具一份保证书。当中有“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字样,如果该内容确实,显然有悖常理。
在派出所出具保证书不是法定程序上的要求。实践中,更多是为了调解和解而使用的方式。如果真的存在性侵,侦查机关想要包庇鲍某,为了息事宁人,也不会出现这样一份激怒报案人的保证书。
所以,如果真的有这份保证书,其内容应该对鲍某有利。
2、为什么立案后期又撤案?
立案又撤案总会让民众产生司法包庇犯罪的联想。但实际上,现在的司法环境下很难发生这样的情况,更何况此案检察院先期介入,两个机关联合办案的情况下,这种包庇犯罪的现象更难产生。
司法实践中,性侵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做出强有力的证实,让人相信不存在强奸行为,很难撤案。
所以,从撤案情节分析,鲍某很大概率掌握了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证据。
3、为什么鲍某案被社会关注直到现在鲍某没有被羁押?
真的是因为有人要包庇鲍某吗?网络的力量有多大,大家都很清楚,这个时候很难有人会甘冒天下之大不韪。
4、警察的反应
烟台警察接电话态度粗暴是警风警纪问题,与鲍某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必然关系。
但需要注意一个细节:当被害人提到被强暴时,接电话的警察显现出极不耐烦的训斥,这个现象不是必然解读为警察包庇鲍某的表现,也可能是警察知晓鲍某案的内情,对被害人存在不满与不耐烦。
而从语气上分析,后者的可能性更大。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案件没有大家想想那样简单,鲍某手中应该有一些证据,可能有悖伦理,但能够证明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所以,定罪并不容易。
而且,案件还涉及的一些以下的细节问题,我们再一并来分析看看。
1、鲍某曾浏览的色情视频,即使证明确实存在,对于证明鲍某是否构成犯罪不产生直接价值,只有在证明鲍某确实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性侵行为后,作为附属证据,起到辅助证明作用。
2、当然,如果在报案人未满十四周岁时,鲍某与其发生性行为,即使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违背妇女意志,也会构成强奸罪。但从本案现有报道看,虽然有这种说法,但时过境迁,即使存在这样的情况,我们也尚未看到相应的关键证据。
三、结语
我们还将持续对案件进行关注和分析。目前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脆弱。我们相信,公平正义不仅在法律里,也在每一个人心中。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声明:本文的任何内容仅作者个人观点,均不代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