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某国有化工企业与前员工及其新单位等之间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出具民事调解书,前员工及其新单位同意向上海某国有化工企业赔偿四千万元,且目前已完全履行。该案中,海华永泰律师自2018年8月起接受上海某国有化工企业的委托,为该案处理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一、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某国有化工企业自2004年起,对某化工产品生产技术进行研究、实验,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于2012年12月开工建设工业试验装置,2014年通过专家技术鉴定,后在山东省建成生产工厂。原告为保护涉案生产技术,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发放保密费、限制接触人员等合理保密措施。 自然人甲某系原告前员工,并于2004年-2013年期间在原告处工作,先后担任工艺技术员、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等。工作期间,甲某参与了涉案技术秘密的研发工作,接触并掌握了涉案技术秘密。 甲某2013年自原告处离职,加入山东某单位。2015年,山东某单位即委托第三方进行涉案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的工程设计,并于2017年建成投产,与原告的产品展开市场竞争。且,山东某单位又于2018年将涉案技术秘密许可给第三方公司使用。 原告认为,甲某及山东某单位、第三方设计公司、被许可公司等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生产技术享有的技术秘密,并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
该案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前者包括原告主张秘点内容的确定,如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原告涉案秘点是否具有同一性,以及如何认定各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等。后者包括判断涉案技术秘密不具有非公知性的标准,同一性认定过程中实质性相同的判断,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保密证据开示原则和规则,以及管辖权异议理由能否成立的处理等。
三、诉讼过程
该案历经两审管辖权异议程序,在确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之后,法院按照“先定性-后定量”的思路将该案分案、有序安排审理。同时,法院确定了保密证据开示原则和规则,并组织双方代理人和律师集中一段时间进行保密证据开示。之后,在确定秘点范围和已开示全部证据的基础上,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期间,法院多次举行庭前会议,各方交换关于本案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此外,该案中,海华永泰律师亦代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等,以此推动案件相关事实的有效固定。 四、案件结果
本案既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争,也有市场份额和商业利益之争。最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各方达成和解,案件取得了相对良好的效果。 该案的成功处理,彰显了海华永泰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侵害技术秘密案件方面的专业实力。海华永泰也将继续秉承“专业赢得尊重、携手成就理想”的理念,继续为每一个案件和项目提供优质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