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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晚婚晚育新政策

2016-12-30 作者:王蓓

从2016年1月1日起,上海市将全面实施二孩政策。其中有关晚婚晚育假也有了新的规定。为贯彻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随之进行修订。

1、 什么是晚婚假?

根据未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2、 2016年上海市晚婚假是否取消?

上海市卫生和计生委答复说明: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3、 什么是晚育假?

根据未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

符合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4、 2016年上海市晚育假如何实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生委答复说明: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5、 独生子女证如何发放?

上海市卫生和计生委答复说明:

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修订条款有哪些?

原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修订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原第27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新修订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小结:

1、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以2016年1月1日起为分界点;

2、 新人晚婚假确定取消,晚育假可能有,但要等上海地区新政出台;

3、 新人独生子女证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