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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云谈第十一期: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财产规则解读

2020-07-05

2020年7月5日星期日上午9时40分,海华云谈第十一期准时上线。本期主讲嘉宾分别是上海财经大学叶名怡教授和武汉大学冉克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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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肇始,叶名怡教授对海华学院的邀请表示感谢,他从身份协议的法律适用和婚姻无效过错赔偿制度两个方面深入阐释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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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名怡教授首先从《民法典》第464条切入,根据文义解释方法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婚姻家庭编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形下,身份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叶名怡教授指出该条具有重要意义,即确立家事法适用基本原则,又落实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婚姻家庭法最重要的变革。


随后,叶教授从五个维度重点阐释了身份协议的法律适用。第一,婚约在德国法上有成熟的制度,而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因婚约解除而产生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而民法典实施前平摊损失的判决结果值得肯定。第二,典型的忠诚协议属于身份协议,原则上有效,而义务过于严苛、经济制裁标准过高、与离婚协议挂钩等情形属于例外无效。第三,收养协议不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必备条件,收养关系成立与否应以登记为准。收养多年后在解除收养时收养方仅仅获得几万元的赔偿金,标准显然过低,应参照适用合同编赔偿与损失相适应规则。第四,监护协议等身份协议不得强制履行,但应援引《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说理,而不能认为此类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而认定其不具有约束力。第五,在赡养协议有效的情形下,一方能否要求违约损害赔偿应审查是否存在可获赔偿的损害。


叶名怡教授接着对《民法典》第1054条进行了深入解读。第一,对婚姻中的过错方应当有惩罚机制,不仅是刑法要有,民法更要有,而现行的《婚姻法》没有该项规则,《民法典》对此予以完善。第二,该条是一般性规则,既适用于无效婚姻,也适用于可撤销婚姻。第三,该条不适用于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形。


最后,叶名怡教授还就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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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叶教授的精彩讲解,此次云谈的主持人、最近加入海华永泰武汉办公室的家事团队负责人程芳律师进行了精彩的总结。她认为叶名怡教授理论与实务并重,幽默风趣,解决了困扰实务界良久的几大问题,给听众的启发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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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谈接入第二环节。主持人热情邀请冉克平教授为大家讲解婚姻家庭编热点问题。冉克平教授侧重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离婚救济制度两大亮点进行深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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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冉克平教授认为合同编和人格权编会对婚姻家庭法产生深远影响,财产法上“经济人”与家庭法上“伦理人”的角色定位并不一致,婚姻家庭法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法的理念不断地受到来自财产法的冲击。夫妻财产制具有较强的家庭伦理性并以家庭维系为目标,但同时又属于一项财产法,与物权编、合同编密切相关,因此构成了以“家庭共同体”与“个人主义”两种不用价值理念为内容的夫妻财产法基本价值矛盾。《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解决了司法解释对“投资收益”和“孳息和自然增益”的矛盾规定。以股票为例,审判实践认为,个人名下的股票应以婚后是否进行操作为标准判断其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个人财产。冉克平教授认为这个标准不是很合理,因为操作并不必然比不操作付出更多的人力劳动,所以应当将其定性为投资收益,按照民法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解决了实践的困惑,也有助于保护妇女权益。


随后,冉克平教授从四个方面阐释了离婚救济制度的亮点。第一,在离婚处理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夫妻过错情况,《民法典》第1087条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则,完善了离婚家庭贡献补偿制度。第二,完善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使妇女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获利方给予经济补偿。第三,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第1191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扩宽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助于救济无过错方的离婚权益。第四,完善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民法典》第1090条关于“无须强调帮助的财产来源和种类”的规定,使得该制度适用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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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交流互动环节,大家围绕两位教授分享的热点内容踊跃提问。主要问题包括:

1.围绕李国庆、俞渝夫妇当当网公章争夺事件,如何看待李国庆平分股权的主张?

2.《民法典》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怎么理解该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能产生的影响?

3.怎么理解新增的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哪些情形属于“其他重大过错”?


两位教授娴熟地对上述问题逐一予以解答:

1.关于李国庆主张平分股权的请求,叶教授认为,在该案中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依法予以分割,但分割时,会受到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其他股东意愿等因素影响。

2.对于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冉教授认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会产生一定影响,例如在分割财产份额时会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比例照顾。

3.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增加的“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两位教授都进行了分享,认为“其他重大过错”条款的增设,旨在更好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民法典》没有具体化,这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最高院可能在适当的时机发布司法解释,对此做出更明确和更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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