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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史上最严餐桌保卫战”

2016-12-30 作者:王军

从“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鸭蛋、“染色”馒头、“毒韭菜”、“病死猪”,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我们的负面标签。一些国外的食品品牌甚至以“该产品未包含任何来自中国的原料”为广告词到中国来推介,食品问题早已成为“以食为天”的国人心头抹之不去的伤痕。

今年3月,多位青岛市民因食用了农药残留超标西瓜中毒入院,青岛某商场特地为此举行了“全民砸西瓜”活动,市民亲手销毁了4吨“问题西瓜”。老百姓对“吃什么才安全”深感忧虑,甚至有人会质疑法律的“牙齿”究竟能否咬断食品安全问题这个硬骨头?

2014年食品安全第一大事件:沃尔玛售含有“狐狸肉“的驴肉

2014年食品安全第二大事件:杭州黑心企业售过期烘焙食材

2014年食品安全第三大事件:上海福喜食品大量采用过期肉

2014年食品安全第四大事件:台湾统一19款产品涉黑心油

2014年食品安全第五大事件:“吸血鬼饮料”是三无产品

2014年食品安全第六大事件:恒天然奶粉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2014年食品安全第七大事件:统一泡面被检出大肠杆菌超标

2014年食品安全第八大事件:无籽水果含避孕药成分

2014年食品安全第九大事件:昆明黑心商贩造有毒米线

2014年食品安全第十大事件:淡水鱼生鱼片含肝吸虫

►“治乱用重典”,及时完善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惩治危害食品安全是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紧迫任务。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与旧法相比,增加了50条,分为十章154条,将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本次修订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现实情况与公众期待,包括了农药使用、保健食品、农产品销售等热点问题,使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为系统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

现状:农民不知自己用的是剧毒农药。毒西瓜、毒生姜、毒草莓等食品安全风波,不断影响着消费者对农产品消费的信心。

新法解读:目前我国仍有12种高毒农药在大田中使用,新《食品安全法》则对“剧毒”和“高毒”说起了“不”字。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且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现状: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

新法解读:新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此举能遏制食品添加剂的滥用,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现状:源头缺管理,上游企业不知自己买了转基因原料。

新法解读:随着信息越来越透明,转基因食品近年越来越广泛地为消费者所认知。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若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将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现状:网购食品安全事故索赔难。

新法解读: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及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由此,新食品安全法将权责延伸到生产厂家和平台方,这意味着在食品网购过程中,平台方、生产厂家、经销方可能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状:目前我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原料包掺劣掺假、二次污染。

新规解读:新《食品安全法》第81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新法通过规定全程质量监控以及禁止分装,以增强婴幼儿食品质量的安全生产。

现状:不少保健食品公司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认为保健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新法解读:新《食品安全法》第75、78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针对这些普遍的市场情况,新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样有助于规范保健品的市场秩序。

新法解读:新法中对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做出进一步明确,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新法解读: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若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的,既可以向经营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任何一方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都必须先行赔付,不得推脱责任。

这条规定便捷了消费者寻求赔偿损害的途径。此外,新法还规定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提出十倍价款或三倍赔偿金的要求,通过加强惩罚性赔偿金,一方面对生产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利益。

►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法规定,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等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新法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提高到30倍。

►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法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新法规定,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