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要来了,电商行业发展迅猛,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复杂挑战,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助力下,线上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的侵权形态,既侵犯了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电商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让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同样也有很多的商家面临被恶意投诉的情形。而一旦陷入知识产权的纠纷中,每一分钟对电商企业都至关重要,电商企业所消耗的不仅仅是金钱,而面临商业机会的丧失。而商业机会的丧失,是很难通过经济赔偿所能逆转的,因此需要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电商环境,在诚信机制的引导下,让知识产权发挥它的最大作用。
一、 双十一前,电商企业涉及的几种常用权利
(1)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建议电商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比如提前和权利人做好专利许可、从具有销售权的代理商或销售方采购、合法报关进口。或提前对自己的技术,申请专利,或者在自己的产品上打上已授权的专利号。
(2)著作权: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视听作品、设计图、美术作品等。建议电商企业依法对自制内容著作权及时向版权登记机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或采取其他积极手段(例如时间戳、云公证、云存证等方式)保存自制内容原稿,固定创作和首次发布的时间证据。
(3)商标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电商进行了直播售卖,对于主播的姓名(包括艺名、昵称)、肖像,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获准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若需使用他人商标的,应依法征得权利人同意;若他人抢注主播的姓名、肖像为商标,建议及时采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维权措施,并注意商标标识的使用,避免违约或侵权。
(4)商业秘密: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对于涉及到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建议电商企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比如设定访问权限、添加商业秘密水印标识、与商业秘密有接触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
(5)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电商企业如需播出涉及地理标志的相关内容,建议先行获得地理标志权利人关于所播出地理标志的权利证明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依法使用地理标志的承诺。
二、 可能涉及到除上述权利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发生以下任一行为的时候,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五)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知识产权投诉攻防战略
投诉流程分为以下四个模块:1.平台注册;2.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3.身份证明或许可证明材料 ;4.需要投诉的商品或店铺,相应的投诉材料或申诉材料。
对于进攻方(投诉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建议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的同时,注意维权的正当性,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恶意投诉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投诉人应注意投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避免以竞争对手的商品被下架为目的,恶意提供虚假材料、发出错误通知,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对于防守方(被投诉人):如遭遇恶意投诉,电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方面,向平台发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写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
另一方面,电商企业也可以寻求司法帮助,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反向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立即恢复商品链接、通知人不立即撤回通知或者停止发送通知等行为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平台内经营者可以依据前款所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对于防守方的利益保护未来可操作性
对于被投诉方:电商企业提供不侵权声明且提供初步证据情况下,平台和商家还须等待投诉人等待15天才能知晓如何采取进一步的动作。此15天的等待期对被投诉方最直接的结果是被投诉商品链接的状态一直保持被删除状态,平台也不能在投诉人最终行动之前做出恢复商品链接的动作,因此被投诉人的地位是非常无助的,有可能就错失了双十一巨大的商机,甚至影响着一家店铺的生死存亡。
2021年8月31日,市场监督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拟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相应担保用于确保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落实后,能够缓和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引入担保机制后,对于被投诉方主张不侵权且发出反通知的情况下,应允许其通过缴纳担保金的方式暂时终止必要措施,恢复商品链接,这样也能够赶上“双十一”这波人潮,不至于商机流失。
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加倍赔偿责任,这样的措施,使得投诉方更加理智,利用经济杠杆制衡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行为,使投诉方更加慎重使用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中的每一环节,确保知识产权投诉环节在电商平台更加公平公正的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六条、第 八条
阿里巴巴电商知识产权平台https://ipp.alibabagroup.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四十二至四十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集调查 http://www.sam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