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波及全国,防控形势严峻。自疫情发生以来,国内外踊跃捐赠,企业作为捐赠的中坚力量,众志成城,为共同战胜疫情贡献力量。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近期针对慈善捐赠接连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主要有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免税公告》”),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公告》”)等。此次相关部门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升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为疫情的防控提供了政策上的后援支持。现本文就税收新政中涉及企业捐赠的相关税收部分进行总结和梳理,以供八方驰援的企业参阅,期望助力国家和企业共渡难关。
一、关于捐赠企业所得税扣除要点
1、用于抗击新冠疫情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公益捐赠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仅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除另有规定外不能税前扣除。与此同时,《公益捐赠通知》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也就意味着若会计核算的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的企业,即使纳税调整后有应税所得,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除特殊规定外,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此次《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扣除进行了补充规定,针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抗击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项规定减轻了捐赠企业的税收负担,提升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也有效地支持了捐赠企业防控疫情。
2、直接向医院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公益捐赠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依法可以发生扣除的企业捐赠仅限于“公益性捐赠”。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公益捐赠通知》第四条也均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范围,针对符合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规定,通常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等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目前,每年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可于我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等官网查询,而对于省级和省级以下相关政府部门公布的地方性社会公益团体名单,则需要在本地相应机关的官网进行查询。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其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扣除,若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就此次疫情而言,民政部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明确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等五家单位为接收捐赠的单位,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为了减少中间环节,有效解决有防疫任务医院的物资紧缺问题,更好地防控疫情,《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也就是说,在新冠抗疫时期,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抗疫关键时期,捐赠不仅要考虑公信力、透明度、监管力等因素,效率的价值亦愈发凸显,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各种可能的有效途径实现捐赠物资的快速到位,使得捐赠物资能快速有效地使用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
3、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
根据《公益捐赠通知》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确认受赠资产的价值时,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人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因此,对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如捐赠的物资是货币资产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如捐赠的物资属于非货币资产的,则按公允价值计量。所谓公允价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此外,确定公允价值时,还需结合各地是否有相关专门规定,比如,《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4、捐赠人办理税前扣除需提供相应的票据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因此,对于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的企业而言,相应的有其开具的凭证,可以此进行所得税扣除。那么,对于直接向疫情防控医院捐赠使用何种凭据进行扣除呢?此次《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公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可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此外,抗疫特殊时期,为提高捐赠物资到位效率,武汉市红十字会于2020年1月30日也发布了《武汉市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六号)亦宣布,企业或个人可直接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赠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人之后亦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这一举措为抗疫特殊时期企业直接定向捐赠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取得票据凭证提供了便利。
二、关于捐赠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征收
针对捐赠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征收主要集中于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捐赠的企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由此可以看出,根据上述规定,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捐赠的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为了鼓励企业捐赠物资,此次发布的《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明确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等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另外,为支持复工复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三、关于境外捐赠涉税处理
此次疫情防控中,境外企业也纷纷伸出援手,慷慨解囊。我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第二条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新冠疫情之下,为进一步支持防疫工作,《疫情进口物资免税公告》进一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用于防控新冠疫情的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针对免税进口范围,根据《疫情进口物资免税公告》规定,进口物资的范围在《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六类基础上针对性地增加了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税范围在境外捐赠人向受赠人捐赠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并且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于受赠人的范围,《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也进行了增加,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基础上增加了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以便捐赠人直接向物资需求最突出的一线抗疫医院及单位捐赠。
在具体操作上,《疫情进口物资免税公告》还规定,对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将予以退还,对于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退税手续需在2020年9月30日前办理。
四、关于捐赠企业的其他涉税优惠政策
1、其他优惠性财税金融政策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除了涉及企业捐赠的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以外,2020年2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推出一批自2020年1月1日起暂时实施的财税金融政策,会议明确了四项财政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2、纳税申报延期,优化涉税服务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上,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鼓励各级税务部门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再一次明确,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针对疫情严重地区,通知还规定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山川异域,风月同天;同气连枝,共盼春来。”疫情无情人有情,病毒肆虐之下,海内外企业和个人汇聚力量,捐款捐物,一起为打赢这场“战争”贡献力量。抗疫关键时期,财税政策是助力抗灾救难的重要手段之一,助力社会各界共抗疫情,共渡难关,相信在财税、税务和海关等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中华民族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团队李露实习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