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
由闵行区融媒体中心、
闵行区司法局、闵行律工委
共同主办的
律师帮你忙——公益法律线上解答活动
邀请了
来自12家律所的16名律师
持续8小时
就房屋租赁、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债务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为网友答疑解惑,咨询解答
针对市民最为关心的一些问题
我们整理汇总方便大家了解
今天我们精选了
房屋租赁篇相关案例
一起来看看律师的精彩回答~
房屋租赁篇
律师解答
林媛
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根据《上海国企减免租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减免租金?
1.关于主体的要求
第一是必须实行这个政策的主体,是上海本地的国资企业。
第二,还存在“可以参照”的主体,那么就是鼓励,可以参照这个标准给予优惠,如果不给予这个优惠,是不能强制要求的。
2.关于出租的房屋
本次减免租金的房屋为出租人自有的经营性房产和使用权房。
3.关于承租人的要求
(1)小微企业或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享受房屋租金减免。
(2)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幼儿园,民办福利院,民办图书馆、博物馆等。
4.租赁用途
在满足了前面的出租主体,房屋性质,承租人资质的前提下,承租人租房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就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律师解答
叶平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对于非国有经营性用房租金的减免,那非国有经营性用房承租人主张疫情期间减免房屋租金的,法院支持的减免幅度是多少?
目前国家及上海市关于疫情减租政策中并无针对非国有经营性租赁房屋强制性减免的措施,但是非国有经营性租赁的承租人同样因疫情影响而遭受经营困难的重大损失,承租人同样可以参照法规政策申请减租。
(1)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
(2)协商调解不成,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
(3)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律师解答
庄帆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房屋仅限于承租人居家自住,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擅自改建后用于群租,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与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让出租人和次承租人搬离?次承租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如果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房屋仅限于自住,然而承租人却违反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性质的群租,此时,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出租人未同意承租人进行转租,且事后未对次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进行追认,因此,出租人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搬离,但出租人应给与次承租人合理的过渡期。
次承租人在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前,要确认承租人有无转租权限。另外,次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
顾宇清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有些出租人想要强行收房,有些承租人要强行占用,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来解决房屋交接问题?
建议涉及到解约清退相关争议的租赁纠纷,双方应当尽早将争议固定,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尽快完成交接对双方均有好处,于出租人,可尽快实现二次租赁,于承租人,避免可能的支付占用费的风险。好比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固定争议后双方可将车辆移除,避免拥堵进一步发生。同理可循,房屋租赁的纠纷已然发生,双方都应该本着损失不再扩大的精神去尽快完成交接,随后,再将各执一词的争议寻求裁判或是调解。倘若,确有一方原因导致拒绝交接房屋的,那么出租人也应当在专业的指导下,通过合法的途径自立救济收回房屋,或者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完成交接,而不建议采取通过一些过激甚至不合法的方式强行收回房屋,此举反而可能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一方,用“不正义”的方式行使了“正义”,可能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