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正式写入刑诉法,成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是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主导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就必须要认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定罪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认罪认罚程序在实践中演变为“只有认可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这就与认罪认罚应有的原意大相径庭,并引起诸多争议。
认罪认罚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已经出现了一些律师错误应对、错误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例。如,少数律师对本不应认罪认罚的案件,仍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少数律师将认罪认罚作为辩护工作的唯一出路,放弃本应有的正常辩护工作,导致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辩护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做到有效辩护,是律师辩护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一、律师如何协助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认罪认罚
对于认罪认罚,律师既要看到其可以争取从宽量刑的有利一面,也要看到其不当适用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认罪认罚,律师要摒弃将认罪认罚作为案件辩护唯一选择的错误思维。这种思维是消极辩护,不尽职辩护的表现,这与有效辩护的理念完全背道而驰。
(一)什么样的案件应当建议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
对于犯罪事实、罪名定性、量刑建议均无争议的案件,律师当然应当建议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从而争取从宽处理。并且,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罪名定性没有争议的,那么就应该尽早建议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而为后续和检察机关量刑协商铺垫好基础,争取有利条件。
(二)什么样的案件不应当建议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
笔者认为,不应当建议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主要分以下二种情形:
一是在定罪上存在问题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或其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这类案件,就不能因为受到检察机关的从宽诱惑或是量刑胁迫,而放弃应有的无罪辩护。律师不但应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的建议,还要告之犯罪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认罪认罚,同样可以争取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存疑,或是定性存在争议,或是存在此罪彼罪争议以及重大法定情节争议(如主从犯认定等)的案件,律师是否应当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呢?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律师应结合专业经验和办案经验,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做全面综合的分析,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知情权的基础上,由犯罪嫌疑人自行选择是否认罪认罚。具体而言,律师应为当事人分析如不认罪认罚能争取到的有利结果是怎样的;如争取不到,其结果又是怎样的;能争取到有利结果的把握有多大。在此基础上,分析检察机关给出的从宽量刑建议是否合理,是否有利?当现有从宽量刑建议和不认罪认罚所能争取到的有利结果相差无几或更为有利时,显然认罪认罚对当事人是更为有利和安全的。当不适用认罪认罚也有很大把握能争取到更有利结果时,显然就不必受到认罪认罚从宽的诱惑。此外,对于存在上述争议的案件,即便当事人选择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同样可在庭审时发表当事人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辩护意见,并说明当事人未选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合理理由,从而同样争取从宽处理的可能。
二是在量刑上明显没有从宽的案件。实践中,一些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量刑建议”并未体现从宽,甚至过重。遇到这类情况,律师应当首先争取和办案检察官协商,争取说服检察官,争取从宽的量刑建议;或是可以与检察官协商,避免采用确定刑量刑建议,而是采用幅度刑量刑建议,先将量刑的大致幅度范围固定下来,到法院审理时再争取更为有利的量刑结果。如果通过上述努力,仍然无法获得满意的结果,且检察机关给予的“从宽量刑建议”确实较不认罪认罚也更重时,律师应果断建议当事人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将量刑问题交还给法院裁判。当然,律师在开庭时,同样可以发表当事人实际已经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并说明未能签署认罪认罚建议书的合理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同样从宽处理的可能。
二、律师对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如何争取有利从宽处理
律师要消除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就会主动给予从宽量刑建议的错误思维。《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一般应当从宽处理,但不是一律从宽处理。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工作必须一以贯之,未到判决生效前,有效辩护工作就不能停止。
(一)尽早提出认罪认罚意见,辩护工作前移
一些律师往往忽视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必要性,认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没有实际作用。实际上在侦查阶段尽早认罪认罚既能争取量刑从宽,也能争取程序从宽。《指导意见》规定,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因此,如能从侦查阶段一开始就适用认罪认罚,显然其应给予的从宽幅度是最大的。此外,在侦查阶段尽早认罪认罚也能提高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的概率。
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重点阶段,在这一阶段,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结果实际已经定型。因此,律师要改变以往将辩护重心放在法院审理阶段的惯性思维,意识到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工作重心必须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有效辩护的重点不仅是说服法官,更重要的是要说服检察官。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应尽早安排阅卷,尽早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的书面法律意见,掌握认罪认罚的主动权。从而为后续和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预留时间,防止因为时间仓促,不能和检察机关充分有效进行量刑协商。
(二)扎实做好量刑协商工作
认罪认罚的最终目的是获得从宽处理,因此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重中之重。量刑协商的主导权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辩护律师要想说服检察机关,必须化被动为主动,增加协商的筹码和话语权。
一是辩护工作进度提前。律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尽早向检察机关提交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意见书,全面梳理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观点以及案件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出辩方的量刑意见和依据。从而争取在检察机关作出量刑建议之前,影响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给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二是相关辅助工作要提前。认罪认罚并不是一律从宽,如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能和被害方和解谅解,或退赃退赔的,则能显著提高获得从宽量刑的可能。因此,律师要在与检察机关量刑协商之前,就争取将上述工作提前完成,从而为量刑协商增加筹码。
三是量刑协商要和检察机关充分有效沟通,不能被动等待。认罪认罚案件要听取辩护人意见,既是刑诉法的规定,也是检察机关的办案要求。因此,辩护律师要有底气主动要求和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并建议通过面谈协商而非仅仅是电话沟通。律师要敢于坚持己方观点,提出质疑和不同观点,不能将量刑协商变为被动附和检察机关观点。如通过一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争取多次协商机会。如对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建议检察机关不要采用确定刑量刑建议,而采用幅度刑量刑方式,为后续法庭辩论争取从宽量刑预留空间。
(三)合理选择适用审判程序
对于事实、证据、定性、量刑均无争议的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应建议检察机关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以加快案件办理进度,早日获得判决。对于事实、证据、定性、量刑仍有争议和辩护空间的认罪认罚案件,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幅度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应建议检察机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以便于律师在庭审辩护时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也为法官深入审理案件创造条件。
(四)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的有效辩护
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如犯罪嫌疑人仍为羁押状态的,律师可依据《指导意见》第20条、21条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同时,对于虽有量刑建议,但未明确适用缓刑的案件,如仍存在适用缓刑可能的,律师应进一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获得缓刑的可能。
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庭审中应如何开展辩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即便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案件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上仍有争议和辩护空间的,律师完全可以在让被告人继续认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大前提下,围绕相关争议问题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尤其是对于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和检察机关作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案件,律师通过加强庭审辩护,提出争议观点意见,不但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能影响到法官,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为有利的从宽量刑结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新生的、尚不完善的制度。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坚持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当事人把好自愿认罪认罚关,并通过有效辩护工作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