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于2015年1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贵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2015年第2次会议审核通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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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于2015年1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贵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2015年第2次会议审核通过。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