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4日,上海市人社局印发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以下简称“2016版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文在对比《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以下简称“2003版办法”)的基础上,对“2016版办法”变化、新增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2016版办法”变化、新增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的扩大
“2016版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明确工资含义
“2016版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新增企业与员工的约定
“2016版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四)加班工资与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确定
“2016版办法”第9条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取消备案
“2016版办法”第10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六)计件工资加班的认定标准
“2016版办法”第13条规定:“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七)公共事件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2016版办法”第13条规定:“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八)日工资的计算
“2016版办法”第14条规定:“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九)隔离观察期间工资支付
“2016版办法”第15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十)管制、缓刑期间工资支付
“2016版办法”第16条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一)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代扣范围
“2016版办法”第20条新增:“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二)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赔偿的提高
“2016版办法”第21条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十三)新增调解期间员工工资支付
“2016版办法”第23条规定:“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救济途径的增加
“2016版办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二、对“2016版办法”变化、新增内容的解读
本部分别从企业应付工资三大期间、民主程序管理内容、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计件工资加班的认定标准、补偿金的标准、救济途径等内容进行解读。
(一)新增企业应付工资的三种情形
1、管制、缓刑期间员工应得工资
“2016版办法”第16条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缓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2016版办法”与“2003版办法”对比,对于处于管制、缓刑期间的员工,工资由之前的按合同约定或者按企业规章制度支付修订为应当支付,将企业的自由裁量权变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公平原则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体现。
2、隔离观察期间工资支付
“2016版办法”第15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2016版办法”新增隔离观察期间,企业也应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该办法是向劳动者弱势群体倾斜的产物。
3、新增调解期间员工工资支付
“2016版办法”第23条规定:“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也应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工资的计算基数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新增调解期间,企业也应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避免企业任意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醒的是,该办法规定:“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劳动者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避免劳动者恶意延长或拖延调解、仲裁与诉讼时间以获得该段时间内的工资不良现象的出现。
(二)民主程序管理的重视
“2016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代表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的全体劳动者。”
可见,计件工资加班的认定标准、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是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条款,企业必须通过民主管理程序制定,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否则,企业将会承担内部规章制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
(三)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
“2016版办法”第9条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该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将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及特殊津贴排除在外,而是根据员工的正常出勤月工资计算。
(四)计件工资加班的认定标准
“2016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2003版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对比新、旧两个办法可知,新办法新增一项完成计件定额任务。计件加班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完成了企业计件定额任务后继续劳动后产生的。
(五)提高补偿金的标准
“2016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03版办法”25%的补偿金到“2016版办法”50%—100%的补偿金转变可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大了对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惩罚力度。
(六)救济途径的增加
“2016版办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时,劳动者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投诉、举报。救济途径的增加,劳动者可多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