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永泰上海办公室郭杰律师接受原告家化公司的委托,在其与百草纪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经过两审程序,郑州中院一审、河南省高院二审,均认定原告在第3类化妆品等上注册的“佰草集(HERBORIST)”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百草纪公司注册商标“百草纪(BIOSOPHIST)”侵犯了原告驰名商标的专有权利,且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百草纪”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百草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在该案中,海华永泰律师结合客户维权需求确定诉讼方案,进行了详细的证据收集、事实梳理以及法律适用检索与论证,最终提交了案件证据2759页、代理意见上万字,充分证明了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海华永泰郭杰律师在该案中所表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原告于1996年开始申请“佰草集”系列注册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1年,在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的“佰草集(HERBORIST)”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至2017年,“佰草集HERBORIST及图”注册商标连续多年评选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并入选第一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本案原告权利商标为“佰草集(HERBORIST)”,二被告生产并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百草纪(BIOSOPHIST)”等标识,且被告百草纪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4日,将“百草纪”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个人护理品等。
原告于2023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1、原告主张的“佰草集”组合商标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法院从销售时间、销量、市场占有率、宣传推广证据以及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等情况,认为在案证据已经充分证明权利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能够作为驰名商标保护。
2、被告使用涉案“百草纪”组合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告的商标与被诉侵权标识构成近似,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合。因此,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且被告曾多次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注册且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具有主观故意,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被告百草纪公司注册使用含有“百草纪”字号的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法院认定,在百草纪公司成立之前,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百草纪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使百草纪公司称其是将合法注册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但其使用的“百草纪”字号却与原告公司在先的驰名商标的读音和字形非常近似,百草纪公司的该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百草纪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百草纪”字样,并变更企业名称。
4、生效判决判决百草纪公司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受托生产商构成共同侵权,就其中30万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两级法院着重考量了家化公司佰草集组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百草纪公司商标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侵权产品种类多、数量大、销售范围广等因素,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百草纪公司判赔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二审生效判决亦认定受托生产单位时珍汉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共同侵权,并基于侵权故意程度的不同,判决其就30万范围内与百草纪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1、在法律适用上,该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驰名商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比较难,且必须符合必要性的原则,而本案的被控侵权标识是注册商标,更加增加了难度。律师通过对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的适用以及全面的案例检索,结合本案证据,提交了2759页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上万字的书面质证意见、代理意见充分说服两审法官。
2、在证据举证上,深入挖掘被告百草纪公司违背诚信的侵权恶意,梳理了百草纪公司众多商标行政争议程序中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裁判文书,并整体梳理和跟进调查被告百草纪公司申请被控侵权商标多年的行为脉络,发现并归纳其诉讼之前、诉讼进程中拆分申请的事实,进一步揭示其故意“对标”复制仿冒驰名商标的事实,为案件的一审、二审审理的侵权认定以及赔偿额判赔提供证据支持。
3、在赔偿数额上,除了侵权故意证据的挖掘与提交,及时就其天猫销售数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查明其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额高达千万,将被告天猫店销售数据作为确定赔偿数额计算的重要参考,作为本案的判赔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