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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北京出台新规 加强金融科技及网络平台业务风控

2019-10-14 作者:娄鹤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


就在不久前,魔蝎科技、公信宝等大数据公司接连被查,企业创始人及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多家大数据公司全线关停“爬虫”业务。本次《通知》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引起了整个市场,特别是金融科技公司的广泛关注,也必将会对未来金融科技监管的走向带来深远影响。


《通知》的规范共分为两部分,一是对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类业务提出了新监管要求;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规要求。


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


一、宽泛定义了金融科技公司

根据《通知》,金融科技公司,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作机构”)。


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不仅包括了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即,纯技术公司),还包括了:1、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 2、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3、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


合作类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


二、明确了审慎的合作原则

《通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对合作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对合作机构而言,意味着将面对更高的风险管理要求。


三、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

《通知》首次提出了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完善审批流程,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


同时根据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列明了若干禁止合作的情形,如: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这些规定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合作机构的资格将由总行审批决定,也宣告了存在“非法催收”或“数据买卖”等不良记录的各类技术公司将被清退出市场。


但《通知》暂未明确具体的准入标准,在相关标准出台之前,可能会对合作业务的推进造成一定影响。


四、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

《通知》提出,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模型和系统,自主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


“自主风控”原则,将迫使金融机构加大风控投入,改变个别机构将风控业务外包的现状。对合作机构而言,则意味着合作模式、服务成果交付等方面,会面临新的调整和挑战。


五、加强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的风险管控

《通知》规定,合作类产品及业务模式应经总行审批。对合作机构而言,除了主体资格需进入金融机构服务商名单外,其产品和服务细节,也将需要经过总行的二次审核。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审慎办理异地客户授信业务、规范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合作、建立风险事件应对机制等要求。


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

《通知》重点提出了,对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的合规性要求。


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备案运营主体、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ICP)归属机构不是保险机构,为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从平台定义的角度,《通知》将平台业务与持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业务的划分和规范做了铺垫。


一、业务合作要求

1.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2.平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


3.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


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通知》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包括通过宣传推广特定保险产品或发送特定产品链接,获取佣金或与佣金相近的推广费等。


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平台变相委托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平台向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三、规范服务费支付

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也不得简单以与保费规模或保单件数挂钩的结算方式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通知》还从严格信息披露、规范宣传销售行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划分等角度,对保险机构及平台行为提出了其他的监管要求。


评价:

《通知》的出台,是北京监管机构为回应近期市场上出现的种种乱象(如:非法金融、非法催收、数据贩卖等)的一次监管升级,特别是面对金融科技及网络平台与金融企业合作过程中暴露出的一系列新问题、新风险。


随着《通知》中列举的合规措施的执行,金融机构将进一步明确审慎、自主风控等基本原则,加大在风控等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和人员投入,加强对外部合作机构的资格审查、风险控制,明确划分责任边界,继续规范业务合作的范围,特别是严格区分金融牌照业务与技术支持服务。


随着行业门槛的提升,金融科技行业将面对新一轮洗牌,风控健全、业务模式规范、清晰的技术公司将获取更多的市场机会,而存在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技术公司将被快速淘汰。


同时,北京银保监局制订的《通知》也有可能被其他地区的监管机构效仿,甚至未来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法规及政策,引导金融科技行业更加规范和健康地发展。


注:北京银保监局的监管对象,包括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辖内各卡中心、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