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海华永泰陈德日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诈骗案终于尘埃落定。当事人改判无罪后的申请国家赔偿程序正在进行当中。本案被告人倪某系A投资公司顾问,在办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对方以伪造合同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四年。倪某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倪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此时,倪某已被羁押三年零三个月。海华永泰陈德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介入案件,历时三年,经申请抗诉、向高院申诉、指令再审,二审法院最终再审撤销原一审、二审刑事裁判,改判倪某无罪。
一、案件背景
2013年8月,A投资公司出借6000万元给B投资公司并签订《借款合同》,月息2%,借期一年,B投资公司的关联企业C置业公司实际使用资金并向A公司出具《保证合同》。2014年8月,借款到期,B投资公司无力归还本金,遂采用“还旧借新”的方式重新向A投资公司借款6000万元,三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2016年7月,B投资公司和C置业公司均未能归还上述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余额1100万元。A投资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判决:B投资公司归还A投资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支付利息1100万元,C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C置业公司提交新证据:(1)A投资公司银行流水一份,旨在证明A投资公司曾于2016年6月3日将1000万元转给B投资公司,B投资公司随即将该1000万元转回A投资公司,如此循环三次,认为属于B投资公司向A投资公司“借新还旧”。据此,C置业公司的担保责任应减少3000万元。(2)C置业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工商资料,旨在证明2015年5月C置业公司70%的股权由原股东转让给了新股东,而新股东并不了解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并于2017年3月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17年9月,C置业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A投资公司和B投资公司通过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方式,致使法院判决C置业公司承担借款担保责任本息7100万元。2018年1月,A投资公司顾问倪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公安机关查明:2015年8月19日,A投资公司和B投资公司签订《8.19协议书》,将借款月息调整为3%,对拖欠的利息余额700万元加收3%罚金;在民事诉讼中,A投资公司的顾问倪某伙同B投资公司隐瞒了该协议及为此支付的902万元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倪某在民事诉讼中,与B投资公司合谋,共同隐瞒了《8.19协议书》,隐瞒了B投资公司在2015年8月以后按照3%月息向A投资公司付息的事实,以及A投资公司索偿欠息1100万元中,B投资公司已实际支付了902万元的事实,还隐瞒了B投资公司于2016年6月使用从A投资公司处新借的3000万元归还借款本息的事实。据此,认定倪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辩护方案
接受委托后,海华永泰陈德日律师团队全面调阅民事一审、民事二审卷宗和刑事一审、刑事二审卷宗,深入研究案件焦点问题。
海华永泰律师团队经研究认为:本案是一起刑民交叉案件,但本质上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相交织的民商事案件,不论案涉3000万元资金往来的性质,还是902万元利息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让C置业公司多承担了额外的担保责任,都是纯粹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而现在却人为地把这一案件弄成了一起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的刑事法官依据刑事法律理论和《刑法》来对这些纯粹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评判、裁决,这是一种完全的颠倒。随后,律师团队制定了还原借款合同纠纷基本事实、坚决进行无罪辩护的工作方案:
1.对原审中控方关键证据提出新的质证意见,要求排除来源不明的证据。原审定案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缺少办案机关的鉴定委托书,将未经法庭质证的笔录作为鉴定依据,鉴定意见超越委托鉴定事项范围,严重违反司法鉴定应坚持的“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借款签字登记表》来源不明,应予以排除;移动电话短信记录并非A投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认定诈骗罪的依据;《还款承诺书》,从其形成时间和具体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不可能成为认定案涉3000万元往来款是借款的证据;《借款结息和付息明细(对账)》真实有效,不属于倪某在民事诉讼中提交的虚假证据。
2.B投资公司与A投资公司签订《8.19协议书》,并据此向A投资公司支付罚息和复利合计902万元,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自主行为。此行为于法不悖,没有损害C置业公司的利益,故B投资公司已支付的902万元利息不应从2014年借款合同欠付的利息中抵扣。倪某在相关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此不予提及,不构成刑事法律意义上的隐瞒真相。
3.2016年6月3日A投资公司与B投资公司之间1000万元循环三次形成的3000万元资金往来系单纯银行流水。双方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且与双方之间的借款交易习惯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上述3000万元资金不属于借款。倪某在相关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此不予提及,不构成刑事法律意义上的隐瞒真相。
4.本案属于担保法律关系,C置业公司的担保责任是一种或然性债务。不会发生所谓“致使C置业公司额外承担担保责任”的后果,本案不具有犯罪性质。
辩护团队认为,A投资公司系营利法人,依法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在公司经营以及民事诉讼中的正当权利,本案即使存在“致使C置业额外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也是B投资公司处分自身民事权利行为的间接结果,A投资公司即使因此获利,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作为A投资公司业务人员的倪某更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说C置业公司在客观上可能因此遭受财产损失,那也是股权收购过程中正常的商业风险。本案本质上是一起民商事案件,有关3000万元资金往来和902万元利息的性质,以及是否让担保人多负担了额外的担保责任,本质上是民商事法律的适用问题,最好由民事审判庭在民事再审程序中作出结论。
三、案件成果
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该案经上海高院专业法官会议多次研究,于2023年5月指令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倪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刑事一审、刑事二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倪某无罪,倪某当庭流下了激动的泪水。
四、律师工作亮点
本案辩护过程中,海华永泰律师团队的成功经验:一是深入钻研案件材料。逐条仔细阅读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每个条文,发现了A投资公司收取罚息和复利的合同依据;二是注重诉讼内容和思路的可视化。将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和利息计算用关系图和公式直观表达出来,增强了辩护方案的说服力;三是开庭口头表达与庭后书面材料提交相结合。充分发挥书面文字材料在表达辩护观点上的严谨性、逻辑性、可重复阅读性的优势,向合议庭成员甚至审判委员会成员广泛传递有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辩护观点和整体性辩护立场;四是开展跨律所专业合作。海华律师团队与弟兄律所尝试开展了合作,发挥了各自专业优势,促进了无罪辩护目标的实现。
承办律师简介
陈德日
海华永泰合伙人
陈德日律师,海华永泰合伙人,争端解决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2001-2006年在上海中心城区某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年均审理案件100多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后调任区委政法委、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工作。曾被评为“虹口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虹口区机关“优秀共产党员”,5次荣获虹口区政府“嘉奖”。陈德日律师在疑难民商事诉讼、公司法业务和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大量的成功案例。
联系方式:chenderi@hiway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