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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线有法】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10问10答:保供法律篇

2022-04-28

上海战疫进入最关键的攻坚时刻。困难与希望并存,压力与信心同在。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立足《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长宁区司法局组织专业人员经过研究、梳理,形成了系列“10问10答”解读,供大家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参考。


本期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的物资保供的有关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   保供物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情形


问题一: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向居民无偿提供的保供食品,若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过期、变质等情况,相关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供单位销售过期食品,若违法行为未造成居民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尚不构成犯罪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可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问题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向居民无偿提供的保供食品,若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过期、变质等情况,居民食用后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相关单位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若提供保供服务的企业生产、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造成居民食用后,出现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三: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向居民无偿提供的保供食品,若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如过期、变质等情况,居民可否向保供企业索赔?


 答:居民虽然是免费领取的政府保供食品,但居民因食用保供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保供食品的经营者和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问题四: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向居民无偿提供的保供物品,若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形,生产者应如何处罚?


 答:若保供生产企业,在生产时,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承担行政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五: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政府向居民无偿提供的保供物品,为“山寨品牌”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如何处罚?


 答:生产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持有企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追究该侵权厂商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可包括要求侵权厂商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同时,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部分  保供物品采购、发放工作人员的违法情形


问题六:网传社区工作人员出售各省援助物资,一旦查实,私吞、出售、非法占有保供物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各省援助上海市的保供物资应按质、按量地及时发放到居民手中,除了保证质量,还要保证数量。如果负责保供物资的发放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侵吞、出售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保供物资的,或者挪用上述物资归个人使用,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问题七:对于负责采购保供物资的工作人员,采购了变质、过期等存在质量的问题保供物资,将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如果上述工作人员在采购保供物资时存在过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明知物资有质量问题而采购、分发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部分   其他与保供物品相关的违法行为


问题八:个人利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趁机囤货、哄抬物价牟利,高价倒卖保供物资,合法吗?


 答: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大量购买保供物资进行囤货,哄抬物价,再向封控小区进行高价销售、转卖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上海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问题九:疫情期间,为博取眼球,虚构“某党委领导倒卖新区提供的四批保供物资,并从中获利上百万元”等不实信息,如何处罚?


 答:疫情防控期间,为博眼球,虚构了“某党委领导倒卖新区提供的四批保供物资,并从中获利上百万元”等不实信息进行传播,使广大群众信以为真,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应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散布谣言,包括网络谣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九 ) 》规定 ,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 , 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九 ) 》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 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 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 , 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十:近期,有些小区居民发现团购的水果、蔬菜出现霉烂、变质,供货方资质存疑,商家作为“团长”组织的团购,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商家作为团长要具备经营资质。

商家组织团购模式下,“团长”就是商家自己。如果“团长”无证经营,将面临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的行政处罚。目前,上海大多数社区采购时要求物资供方提供“三证”,分别是上海市商务委颁发的《上海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证明》,上海市防疫保障物资临时通行证,以及配送人员及货车司机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三证”报备通过,才能开团。


2、“团长”要保证商品质量

在物资出现损坏、数量短缺、质量瑕疵等问题时,商家作为组织团购的“团长”应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团长”要负责商品配送

由于小区封闭,居民无法自行提取物资,因这些物资是团购产生的,部分小区的物业公司拒绝提供配送服务,或者仅仅提供辅助配送服务。“团长”作为配送义务人,需全程负责货物接收、搬运、消杀、分拣、配送等环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