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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伦商标侵权点评文稿-包文超

2016-12-30

据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美国New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因未经许可而使用“周乐伦”拥有的“新百伦”注册商标,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要求赔偿周乐伦人民币9,800万元,以及在相关网站的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案被认为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件。


案情简介:


经查,本案原告周乐伦享有“百伦”(第865609号)和“新百伦”(第41008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新百伦”注册商标还曾于2014年11月以“三年不使用”为由被提起撤销申请。


原告发现新百伦公司在专卖店和网店的销售过程中,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大量使用,且在消费者中影响较大,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以致诉至法院。


经审理,广州中院认为,新百伦公司的运动鞋产品与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核准范围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属于类似产品。被告未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且未善意地主动避免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其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原告“百伦”及“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侵权。


评论:


“反向混淆”,即知名度较高的商品冒用知名度较低商品的商标构成的“反向仿冒”,是一种商标侵权的新形式。反向混淆是对商标权的一种实质性损害,即使得注册商标的固有权不能实现。(孔祥俊,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与判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74-275)。


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看,本案原告周乐伦,其合法取得并享有“百伦”(第865609号)和“新百伦”(第41008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生产和销售的男鞋亦没有“NewBalance”品牌那样知名。若非本案的报道,也许难有多少消费者会知道。本案被告新百伦公司的“NewBalance”品牌则在运动类商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在各大城市的各个商场中均能看到专柜。在消费者心目中,“NewBalance”品牌也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当新百伦公司通过其在消费者心目中所建立的“NewBalance”品牌的影响力,辅以宣传和推广等手段,致使消费者们误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上合法使用“新百伦”注册商标是侵权行为,从而使得注册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由此给权利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与此类似的,2007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简称:蓝野公司)享有的“蓝色风暴”注册商标(第3179397号)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商标与蓝野公司的“蓝色风暴”注册商标构成近似((2007)浙民三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在综合考虑百事可乐公司的市场声誉、营销能力、生产销售时间、销售范围、2005年企业整体利润及蓝野酒业公司注册、使用商标及维权费用等因素,最后确定了包括诉讼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额300万元。


本案是判决凸显了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司法保护不断完善,有利于维护市场有序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