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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企业不应忽视的权利

2017-02-10 作者:盖晓萍

《行政处罚法》出台多年,听证作为一道主要的维权程序被法律确立下来,但是很多企业并不重视,甚至不敢伸张自己的权利,导致自己的重大权益丧失,而积极维权的,则往往会减轻甚至免于处罚。《行政处罚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理应拿起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不单单有损企业形象,而且在今后的资本市场道路上都是巨大障碍。

以下是两个真实的案例,案情相似,结果大相径庭:


【案例一】某大型国有企业,今年春天因出于美化环境目的,自行清理院内杂草垃圾,后被举报到市园林绿化委,市城管执法局以“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占用绿地为由”对其提出整改通知,因补办相关手续未果,市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84,800元的高额罚款,依据是《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因丈量绿地整治面积为184.8平方米,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算,罚款金额为184,800元。


但该企业从来不知道自己院内老鼠横行、垃圾堆积的一片杂草居然是属于城市哥公共绿地,当然也不知道清理自己院子里的杂草垃圾要办理什么行政审批手续。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大额罚款是需要听证的。但是该企业顾虑重重,担心与政府搞坏了关系,在律师出具了明确的法律意见并代拟了《听证申请书》后,仍没有规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听证权利,而是多方找关系说情,最后接受罚款9万元了事。

经律师研究《上海市绿化条例》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绿化行政部门仅对城市公共绿地享有管理权和执法权。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只是针对城市绿化用地,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而“单位绿地的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由此可以看出,该企业自行整治属于单位附属的绿化,根本不需要审批,相关部门更无权罚款。

【案例二】某窗帘公司,因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被举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以“存在职业病危害而未申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该公司罚款7万元。本律师了解情况,查看资料后,发现该公司是窗帘的研发和加工企业,不属于传统意义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仅有的一个可能会存在粉尘危害岗位,已经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全部整改,对此仍作出处罚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遂决定依法进行听证。

听证在新区政府进行,因为行政机关临时更换听证主持人而没有通知本听证人,本律师依法要求延期听证,随后我提交了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指出:卫生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在企业已经全部整改,且检测后未构成任何职业病危害的情况下,仍对企业作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悖于《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有悖于卫生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原则。故申请依法免于处罚。

一周后,行政机关主动要求和该公司“谈一谈”,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对比两个案子,显然由于对行政听证的重视不同,一个该行使的权利不行使,稀里糊涂被罚款;另一个坚决维权,避免了经济损失,也维护了公司形象。从另一个层面讲,企业忽视自己的听证权利,实际也是放弃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利,易导致行政权利的无约束甚至是违法行使。

【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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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晓萍律师简介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公司与商事法律研究会委员,清华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从业二十余年,先后担任过特大型国企企业法务专员,公务员,仲裁员,专职律师,精通公司法、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曾参加《合同法》起草的企业专家研讨,法律根底深厚,擅长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今年致力于公司治理、股权投资、股权激励等法律事务。2016年参与撰写上海市律协主编的《公司诉讼律师实务》一书;参与撰写《有限合伙企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