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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黎峰律师参加《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北上广律协研讨会并作发言

2018-07-15

2018年7月15日,本所钟黎峰律师参加了由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暨北上广三地税务律师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及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研讨会邀请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中心主任陈少英、上海市律协税法委主任陆易、北京市律协主任王朝晖、广州市律协税法委主任徐立、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中心执行主任李俊明、华政经济法学教授任超等北上广三地多名律师、专家学者共同参与,从近期热议的个税改革的背景及适用解读,结合律师实务中的经验总结,做了充分的研讨与交流。 本所合伙人钟黎峰律师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并做发言。


在本次研讨会中,钟黎峰律师在纳税主体、税率、专项扣除、退税、税收法定等方面结合实践进行分析,就个人所得项目的调整、税率调整、扣除标准的调整等方面对纳税人群及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发表了看法:


1、草案中对纳税主体仍限定为自然人,而已实际执行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未在草案中进行明确,上述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仍以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规章为依据;


2、对申报主体仍限定为个人申报,而未进一步增加“家庭申报”的选项,仍未解决相同收入、不同负担家庭的税负不公平现象(量能课税原则);


3、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由原来的20%税率调整进入综合所得,适用最高45%税率,一方面不利于对接政府引导的万众创新的政策目标,另一方面,特许权使用费归属于综合所得后,无任何扣除项(而实际取得一项特许权会有相应的成本),也将极大的打击特许权开发积极性;


4、本次修改中,未对目前与利息、股息性质相类似的诸如保险收益进行规范;


5、本次修订,降低了年收入42万元以下工薪阶级纳税人的税负,但仍存在税率级数多(7级)、最高税率高(45%)的问题,特别对于以前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人群,其税负将增加,将极大地打击其工作积极性。如国家部门鼓励高校教师、医生、研发人员等专业人士多点执业,通过推动知识价值收入分配机制形成长期激励,原意在未增加国家负担的同时又能使该部分人群的专业资源社会共享。但个税修正案未站在宏观层面,未能很好地展现其引导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


6、除自然人外,若干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法,但其经营本质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并无实质差异,但类似研发费加计扣除、经营亏损结转等均未在个税法中予以明确,诸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财税部门规章,也将“企业”定义限定为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但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企业,也存在税前扣除凭证的同类型问题,而相关规定,目前仍为空白。


7、在本次修订之前,个税法的历次修订主要围绕扣除额进行,一方面增加了立法成本、造成个税基本法不断修订,另一方面也延迟了社会公民及时享受更高额度扣除额的时间。建议在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中,增加扣除额的动态调整机制(如与物价指数联动),待达到调整标准后,可授权财税部门予以发布更新后的扣除额(可参考燃油消费税的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