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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证明我写的小说是我写的? ——论著作权权属证据的六个方案

2017-07-28 作者:戚啸贤

多年前,韩寒为了证明小说是自己写的,而不是如方舟子所说是来自抄袭,可是拿出了不少手稿,竭力证明,此事在当时闹得满城风雨,举国皆知。那么证明“我写的小说是我写的”,真的有那么难吗?
笔者在一个月内碰到三个不同的客户询问,怎么证明他们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他们的?

客户1:小说家,她刚刚完成了一部小说,还没有发表,但已和他人有了著作权纠纷。

客户2:培训公司,他们的培训指导材料是需要保密的财产,不愿意材料有任何外泄的可能。

客户3:业余软件爱好者,出于兴趣爱好,他编写了一款小软件,但不想为了证明权属花一分钱。

著作权的产生无需登记或注册,这就意味着著作权人需要“自制”权属证明。笔者认为,著作权人的“自制”权属证据的关键是证明在“特定时间”之前作品已经完成。笔者根据多年律师经验,总结了一些“另类”取证方案,与各位读者共飨。

方案一:信件
实施方案:将完成的作品打印或储存在光盘中,然后通过信件,包括挂号信、快递等方式(不推荐平信)寄给自己。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邮政系统中的发信记录和信件上的邮展来证明作品完成时间。
优点:快捷和方便。
缺点:仅能做一次性的权属证明,一旦信件拆开,就失去了将来继续通过发信记录或邮戳来证明权属的可能性。

方案二:电子邮件
实施方案:将完成的作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自己。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中的发送时间来证明作品完成时间。
优点:这一方案可以完美解决方案一只能做一次性权属证明的缺点,并且与信件相比,它完全不需要费用,也更便捷。
缺点:
1、电子邮件的大小通常有限制,文件尺寸较大的作品不易通过电子邮件来传播。
2、只要电子邮件的密码丢失或泄露,作品就可能会泄露出去。

方案三:上传至第三方网站
实施方案:将作品文件上传至第三方网站。著作权人网站上记载的文件上传/发表时间来证明作品完成时间。我们既可以将作品文件上传到不会发表作品的网站上,比如百度网盘、微云等,也可以将作品上传到会发表作品的网站上,比如新浪博客、微信公众号等,只要该第三方网站能够记载作品上传或发表时间。
优点:快捷且通常廉价甚至免费。
缺点:受制于第三方网站提供的服务,万一第三方网站停止服务并删除所有记录,那权属证据亦会丢失。

方案四:公证
实施方案:通过公证程序对作品进行公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公证时间来证明作品完成时间。
优点:通过公证程序对作品完成时间进行固定,不但效力很高,而且没有泄密的危险,甚至还可以做商业秘密权属证据。
缺点:该方案比著作权登记还要费时费力,并且费用相对较高。

方案五:时间戳
实施方案: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时间戳中心”)为作品文件申请时间戳证书。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时间戳验证来证明作品已完成时间。
优点:
1、时间戳证书的效力由《电子签名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2、经网上申请后,著作权人能够立即得到时间戳证书。
3、费用相对低廉,本文发表时,申请时间戳证书的费用是10元一次。
4、具有保密性,据介绍,申请时间戳证书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仅仅是电子数据的“指纹”而不是文件本身,所以作品没有泄露的风险。
缺点:只要申请时间戳的文件本身有任何变动甚至丢失,时间戳证书就不再有效。

以上为笔者个人通过经验总结出的著作权权属初步证明的五个方案。笔者认为,只要自己手中的作品完成时间证据早于其他人,就是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然而,以上所有取证方案,甚至包括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所述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都只是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存在着被其他证据推翻的可能性。那么,难道著作权权属没有“终极证据”吗?

方案六【终极证据】:作品创作过程的完整记录
既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那么,只要证明作品的创作都是由谁来完成的,谁不就是作者(即著作权人)了吗?根据笔者经验,一般情况下证明作者的“终极证据”,就是作品创作过程的完整记录。因为只有真正创作作品的人,才会详细地知道作品及其各个部分是何时、何地、如何创作。

在总结了以上方案后,笔者分别给了上述三个客户不同的解决方案:

客户1:小说家。因为她已涉及著作权纠纷,所以笔者推荐的是方案六“终极证据”:作品创作过程的完整记录,来对抗纠纷对方的其他权属证明。

客户2:培训公司。因为他们有严格的保密要求,但又不在乎多花点钱,所以笔者推荐方案四:公证。

客户3:业余软件爱好者。因为他不愿意为权属证据花钱,而且他编写的软件文件尺寸不大,所以笔者推荐方案二:电子邮件。

最后,笔者也为本文找到了证明权属的方案,即方案三:上传至第三方网站,也就是将本文发表在“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