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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拆私还公,为何同住人认定有差异?

2021-08-25 作者:罗小星

老公房征收在城市建设改造中一直是热门话题,涉及利益较大。但由于老公房中的历史来源有区别,实际居住情况又多变,且户籍迁移变化、户籍人员的其他福利享受等等问题,导致哪些人可以参与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成为拆迁款分割中的争议焦点,其中关键点就是同住人的认定问题,这也是各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及案件审理的难点。本文主要就拆私还公,及后续购买产权是否属于同住人进行分析。


一、案件背景情况


戴1与戴2系兄弟关系,邵某系戴1的配偶,两人生育一子戴小1。杨某系戴2的配偶。涉案房屋的承租人为戴某兄弟两人的父亲,戴父于2007年死亡,2020年,戴某兄弟2人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合计300余万元。涉案房屋征收时,在册户籍共四人,为戴1家三口,及戴2。戴1、戴2自小生活在涉案房屋内,戴2结婚后,户口迁出,且搬出去居住,后于2006年签回户口。邵某自结婚时将户口迁入,戴小1系出生该房屋内,戴1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此,至2014年发生家庭矛盾搬离。


此外,邵某娘家因私房拆迁,邵某作为受配人安置了一套房屋。杨某娘家曾因私房拆迁,杨某作为受配人安置了一套房屋,但2000年,杨某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了产权,并登记在杨某与戴2 二人的名下。


戴某兄弟2人因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认定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涉案房屋的同住人?进一步而言,争议焦点为是:哪些人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三、案件分析


1、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同住人主要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具体分析,主要由3个条件:(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2)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进一步分析,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如何定性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3、本案中,兄弟两家在同住人认定的条件上,上述(1)和(2)条件都符合,关键就是第(3)点,认定本市他处是否有住房?进一步而言,就是本市他处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两兄弟的老婆亦都曾因娘家私房拆迁获得房屋安置,但差异点主要就是戴2老婆杨某,后期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了产权,且登记在戴2 与杨某两人名下。该差异点会对本案的定性与分割有决定性影响吗?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征收时,在册户籍为原、被告四人,但戴2的配偶杨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公有住房购买政策购买了XXX室房屋产权,并登记在二人名下,应认定戴2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戴2称戴1一家三口也曾享受过安置补偿,但戴1提供的地租收据能够证明XXX房屋系私房性质,因私房拆迁获得安置不属于福利分房,故本院认定戴1一家三口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征收安置补偿款应归戴1一家三口所有,戴2不分安置补偿款。


五、关键点总结


本案核心关键点为:1、因私房拆迁获得安置,是否属于福利分房?2、拆私还公后,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产权,是否又属于福利分房?根据相关规定及法院判决可知,因私房拆迁获得安置不属于福利分房,但是拆私还公后,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了产权房,还是属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