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唐德”)发布公告称,浙江唐德及其关联方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唐德”)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广电”)及其关联方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蓝巨星”)、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灿星”)、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世纪丽亮”)等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各方就与“中国好声音”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达成和解。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黄武双教授对案件的诉讼策略和具体工作思路进行了总体策划,并对过程进行了详尽指导;合伙人郭杰律师作为浙江广电的委托代理人,全程代理了浙江广电的主诉案件,包括代表浙江广电提起诉讼,赢得该案管辖权异议一审,应诉最高院管辖异议上诉听证,并对系列案件整体处理给予意见等等;何鹏助理律师参与前述案件整个过程,并协助出色地完成了有关法律文本与法律检索。
“中国好声音”纠纷案件的圆满解决,对中国电视综艺行业未来规则有序的发展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附:“中国好声音”系列案件的简要背景
2016年6月7日,浙江唐德以上海灿星和世纪丽亮为被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上海灿星和世纪丽亮立即停止在歌唱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等。随后,浙江唐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上海灿星和世纪丽亮,要求两公司停止侵害“中国好声音”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等,并要求消除影响,索赔经济损失5亿元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2017年5月3日,浙江广电及蓝巨星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名称由浙江广电命名并递交行政机关审核,经过浙江广电的持续宣传和用心经营,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栏目名称的合法权益归浙江卫视自始所有,要求浙江唐德和北京唐德停止侵害“中国好声音”节目/栏目名称权益,以及停止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之不正当竞争,并要求消除影响,索赔经济损失1.2亿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