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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处置风险资产的新风向 ——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之新规解读

2021-06-02

一、前言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提供的2020年信托业务的相关数据,过去一年,随着风险资产规模的增加以及行业整体信托资产规模的压降,信托资产风险率也在持续提升。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业资产风险率为3.02%,较2019年末提升0.35%;“信托业风险项目个数为1626个,环比增加79个,增幅为5.11%。信托业风险资产规模为6431.03亿元,环比增加660.56亿元,增幅11.45%。”1同比来看,“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项目数量和风险资产规模同比增幅分别为61.63%和127.2%,在此后的2020年二、三、四季度,中国信托业协会未再公布风险资产的规模。”2但是,彼时有业内人士预测,信托业资产风险率将进一步走高至3.5%。在已发布年报的62家信托公司中,除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未披露不良数据外,其他61家2020年合计不良资产规模达到481.41亿元,比2019年68家合计的371.24亿元都要高出29.68%。

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或统称“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参与到了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业务中,其中就出现了资产管理公司帮助信托公司代持,隐匿风险的案例,除此之外还存在信托公司向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存量融资类业务,协助信托公司变相规避监管展业的操作。资产管理公司的上述行为只是暂时的帮助信托公司转移风险,而并未达到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的实际效果。

面对信托公司存在的大量风险资产以及实践中出现的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乱象,又正值《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届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就此下发了《关于推进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处置风险资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可以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保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合作处置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资产和信托风险资产。

本文将对《通知》项下信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的政策导向及业务规范等要点进行原则解读。

二、《通知》主要内容之原则解读

(一) 处置信托业风险资产的主要模式

转让或合作对象

转让及处置方式

向专业机构直接转让资产

(1) 信托公司向专业机构直接卖断信托业风险资产;

(2) 专业机构独立处置或与信托公司合作处置。

向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SPV”)转让资产

(1) 特殊目的载体系由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合作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

(2) 信托公司向SPV卖断信托业风险资产;

(3) 整合各类机构在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信息资源等方面优势,共同推进风险资产处置。

委托专业机构处置资产

(1) 信托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资产管理和处置相关服务,如债权日常管理,债务追偿,债务重组等;

(2) 利用专业机构的优势,在资产出现早期开展风险处置,以提高处置效率,实现风险处置关口前移。

信保基金公司反委托收购

(1) 信保基金公司收购信托业风险资产,

(2) 信保基金公司委托信托公司代为管理和处置风险资产,以缓解信托公司流动性压力,助力其风险资产化解。

其他合作模式

鼓励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探索其他处置模式,通过多种手段降低行业风险水平,如专业机构批量买断信托业风险资产包,并通过批量转让、证券化、财务重组和管理重组等方式进行后续处置。

《通知》中所指的专业机构通常包括信保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的经营范围通常以提供风险资产管理和处置相关服务为主,例如债权日常管理、债务追偿、债务重组等。信托公司向专业机构转移资产,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优势,在资产出险早期开展风险处置,以提高处置效率,实现风险处置关口前移。专业机构的优势还在于其可以整合各类机构在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风险资产处置。

信保基金公司作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的管理人,主要负责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按照市场化原则,预防、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通知》出台以前,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信保基金旨在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并没有提到信保基金可以帮助信托公司直接处置风险资产,《通知》充分考虑到了信保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能为管理信保基金,缺乏风险资产的处置能力,《通知》出台以后,信保基金公司协助信托公司处置风险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与其他专业机构共同设立SPV买断信托公司的风险资产并整合各类机构的专业优势共同处置风险资产,或者直接收购风险资产再反委托信托公司处置和管理该风险资产。

综上,《通知》意在畅通多类渠道,确认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共同处置信托业风险资产的合作模式,有序推进信托风险资产有序化解,并充分发挥信保基金功能性和价值定位,助力风险资产化解。

(二) 在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中引入市场化机制

市场化机制引入方式

主要操作办法

加强资产估值管理

(1) 估值操作的规范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对固有资产及信托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其中,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等,依规计提减值准备;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采用市值或运用估值技术,及时反映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2) 估值操作的目标

通过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为资产转让定价提供依据

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

1)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

支持信托保障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信托业风险资产处置,通过引入多元化市场参与主体,增强市场交易活跃度,更好促进资产价值发现、提升和实现。

2)卖断式转让资产之优先转让方式

信托公司卖断式转让资产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开展交易,以实现资产转让价值最大化。

明确损失分担机制

1)信托产品的风险承担及损失划分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责赔偿”的原则,做好信托产品风险承担主体确认、损失认定和划分工作。

对于已经或预期发生信用损失的信托资产,依规在信托产品资产负债表中计提减值准备,并在信托产品损益表中确认减值损失;

若信托资产转让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在信托产品损益表中确认资产处置损失。

2)对受托人赔偿责任的认定

对于信托产品发生的损失,信托公司还应当基于受托履职情况,依据协商结果或司法裁定,区分应由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应由投资者承担的投资损失,并在信托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就赔偿责任确认预计负债。

增强损失抵补能力

1)信托公司补充资本的责任

信托公司因承担固有资产减值损失、固有资产处置损失或信托赔偿损失等原因,导致其资本水平下降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补充资本

2)专业机构拨备及资本管理的责任

专业机构买断式收购信托业风险资产,应当在其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收购标的,并依规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

根据《通知》的上述规定精神,首先,所谓市场化意味着,资产定价需要市场化,通过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为资产转让定价提供可靠依据,针对按照不同方法计量的资产分别采用落实计提减值准备及根据市值或估值技术反映资产价值变化情况等方式做好估值工作。公正科学的资产估值是风险资产规范流转的基础,对不良资产的转让非常重要。风险资产转让市场化的灵魂就在于对资产的合理打折出售、出售的方式公开、透明。以个贷不良批量转让为例,缺乏有效科学的估值模型极大的阻碍了个贷不良批量转让试点的推进,有鉴于此,《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对固有资产及信托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从日常经营中把资产估值的基础工作做好,当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时,能够提供可靠的定价依据。对于信托资管产品则应加快净值化转型,让资产估值更为规范公允。

其次,竞争也需要市场化,这就要求信托公司在处理风险资产并采取卖断式转让资产时,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的转让方式;

再次,风险承担及损失划分也需要要市场化,在风险资产处置过程中,信托公司认定风险承担主体、损失的金额即划分方式时,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责赔偿”的原则,对于已经或预期发生信用损失的资产以及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均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减值损失或处置损失。

同时,《通知》的出台仍遵循《资管新规》中对于风险损失承担的要求,投资人需要了解,投资信托产品如今已经无法像过去一样刚兑,要基于受托履职情况、依据协商结果或司法裁定,判断受托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从而确认受托人与信托产品投资者之间损失划分,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就赔偿责任确认预计负债。需要明确的是,信托公司在信托风险资产的处置中不应当承担所有的风险,而需要让投资者意识到其每一笔投资都存在风险。信托业风险资产中的信托风险资产不同于属于信托公司自有财产的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资产,固有不良资产也不同于银行不良贷款,信托公司固有不良资产及银行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中的损失应由信托公司或银行来承担。而信托风险资产所涉信托产品本质上属于资管产品,应遵循资管新规禁止刚兑的规定,资产处置中出现的打折转让等损失也应该由全体信托产品投资人公平承担。3但仍需注意的是,根据《资管新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九民纪要》等相关规定,信托产品投资人承担损失的前提是产品发行人和销售人合规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和责任,如果信托公司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其仍然要为风险资产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通知》从“增加损失抵补能力”的角度,还要求信托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后,因承担固有资产减值损失、固有资产处置损失或信托赔偿损失等原因造成的资本下降,应及时补充资本。专业机构买断式收购信托业风险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收购标的,依规加强拨备和资本管理。

(三) 规范信托业风险资产的转让业务

规范要点

规范方式

明确标的资产范围

支持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从信托公司收购固有不良资产或信托风险资产;为落实资管新规整改要求,也可收购存在流动性风险的非标资金池和其他融资类信托产品项下资产

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及信托资产的信用风险分类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切实化解行业风险

专业机构与信托公司开展买断式资产收购业务,应当遵守真实性、洁净性、整体性原则,通过规范的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双方不得在资产转让合同之外达成改变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的约定,为信托公司隐匿风险或隐性加杠经营提供便利。信托公司向特殊目的载体卖断资产,不得对特殊目的载体形成控制

坚持依法合规展业

专业机构开展资产收购业务应当加强尽职调查,不得以业务创新为名义,协助信托公司变相规避监管展业,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信托业务,若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即使已经对外转让相关资产,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应当按照监管制度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获得信托受益人授权并向其充分披露信息

规范各方会计核算

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标的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不应将其移出信托公司或信托产品资产负债表,对于继续涉入的情形应当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受让方、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作为三类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对资产的转出和转入应当做到衔接统一,风险承担主体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

发挥登记平台作用

信托登记公司可依托其信息系统,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登记、挂牌展示等服务,探索通过高效、有序、活跃的市场化交易,促进交易主体提升风险定价能力,为信托行业风险化解提供有力支持。

信托公司转让信托资产或固有项下信托受益权后,应当在信托登记公司进行信托产品变更登记。

加强授信集中度管理

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反委托收购业务若存在信托公司差额补足等类似安排,需纳入授信集中度管理。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使用自营资金对单家信托公司的各类授信业务总规模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30%,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开展买断式资产收购业务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识别债权融资方,并从单一客户、行业等维度加强风险集中度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规范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首先需要明确可以转让的信托业风险资产范围。《通知》提出,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可收购的信托业风险资产还可包括存在流动性风险的非标资金池和其他融资类信托产品项下资产。同时,首次提出,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及信托资产的信用风险分类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规定,在之前的信托业风险资产专业业务中,关于如何认定信托公司拟转出的资产是否构成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不良资产的问题,业内一直有不同看法,没有监管部门给出的权威意见,当然,《通知》同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提供了一定的解释空间。

其次,《通知》要求,信托公司转让资产必须是以买断式的方式将资产转让出去,买断式资产收购业务必须真实、完全转移。考虑到信托公司存在与专业机构或者信保基金公司合作将风险资产虚假出表的过往操作。《通知》要求,信托业风险资产的转让必须遵守真实性、洁净性、整体性原则,通过规范的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格禁止转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合同之外达成改变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的相关约定,以及风险资产的受让方为信托公司隐匿风险或隐性增加杠杆经营提供便利的操作。此外,《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向特殊目的载体卖断资产的情况下不得对特殊目的载体形成控制,防止信托公司实际上仍然对风险资产拥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而难以达到真正处置风险资产的目的。

再次,信托公司处置风险资产,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参与处置风险资产的其他机构也同样应当合规展业。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资产时,应当按照监管制度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获得信托受益人授权并向其充分披露信息,若被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即使信托公司已经对外转让相关资产,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专业机构开展资产收购业务时应当加强尽职调查,不得以业务创新为名义,协助信托公司变相规避监管展业,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通知》还对信保基金公司提出了合规的要求,信托保障基金公司的反委托收购业务本质上相当于融资,因此有必要进行授信集中度管理,进行风险防控。

第四,鉴于,风险资产的受让方、信托公司、信托产品是三类独立会计核算主体,《通知》还要求对资产的转出和转入做到衔接统一,风险承担主体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具体资产转让业务中,应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标的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不应将其移出信托公司或信托产品资产负债表,对于继续涉入的情形应当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最后,《通知》为规范风险资产的转让,要求信托公司转让信托资产或固有项下信托受益权后,在信托登记公司进行信托产品变更登记。充分发挥信托登记公司信息登记系统的平台作用。

三、总结

根据上述规定,规范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首先需要明确可以转让的信托业风险资产范围。《通知》提出,信托保障基金公司可收购的信托业风险资产还可包括存在流动性风险的非标资金池和其他融资类信托产品项下资产。同时,首次提出,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及信托资产的信用风险分类参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规定,在之前的信托业风险资产专业业务中,关于如何认定信托公司拟转出的资产是否构成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不良资产的问题,业内一直有不同看法,没有监管部门给出的权威意见,当然,《通知》同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提供了一定的解释空间。

其次,《通知》要求,信托公司转让资产必须是以买断式的方式将资产转让出去,买断式资产收购业务必须真实、完全转移。考虑到信托公司存在与专业机构或者信保基金公司合作将风险资产虚假出表的过往操作。《通知》要求,信托业风险资产的转让必须遵守真实性、洁净性、整体性原则,通过规范的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格禁止转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合同之外达成改变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的相关约定,以及风险资产的受让方为信托公司隐匿风险或隐性增加杠杆经营提供便利的操作。此外,《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向特殊目的载体卖断资产的情况下不得对特殊目的载体形成控制,防止信托公司实际上仍然对风险资产拥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而难以达到真正处置风险资产的目的。

再次,信托公司处置风险资产,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参与处置风险资产的其他机构也同样应当合规展业。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资产时,应当按照监管制度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获得信托受益人授权并向其充分披露信息,若被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即使信托公司已经对外转让相关资产,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专业机构开展资产收购业务时应当加强尽职调查,不得以业务创新为名义,协助信托公司变相规避监管展业,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信托公司与专业机构开展资产转让业务时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通知》还对信保基金公司提出了合规的要求,信托保障基金公司的反委托收购业务本质上相当于融资,因此有必要进行授信集中度管理,进行风险防控。

第四,鉴于,风险资产的受让方、信托公司、信托产品是三类独立会计核算主体,《通知》还要求对资产的转出和转入做到衔接统一,风险承担主体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具体资产转让业务中,应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标的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不应将其移出信托公司或信托产品资产负债表,对于继续涉入的情形应当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最后,《通知》为规范风险资产的转让,要求信托公司转让信托资产或固有项下信托受益权后,在信托登记公司进行信托产品变更登记。充分发挥信托登记公司信息登记系统的平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