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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新规激起业内千层浪,严监管下信托业何去何从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解读

2020-06-22 作者:冯加庆 李楠

前言:近年来,信托业发展迅速,作为信托业务的纲领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最后一次颁布修订的时间在2007年,已很难解决目前信托业务发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为顺应经济发展需求以及信托行业的发展变化,实现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中相关内容、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信托管理新规”)应运而生。本文将对资金信托管理新规中部分重点条款进行原则剖析,并从理论及实务角度提出建议,同时,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针对资金信托管理新规中某些条款所涉事项的不同监管规则进行横向对比,用以比较两个监管部门在同一问题上监管态度的区别,以此,供业务人士参详。

一、资金信托管理新规发布的背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在《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明确,近年来,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9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21.6万亿元,其中管理的资金信托资产合计17.94万亿元。资金信托是基于信托关系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国民经济循环中长期扮演着以市场化方式汇聚社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领域的角色。近年来,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资金信托出现为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套利提供便利、尽职管理不当引发赔付压力、违规多层嵌套、与同类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不一等问题。因此,为补齐制度短板,银保监会对照资管新规要求,研究起草了资金信托管理新规,以推动资金信托回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私募资管产品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促进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资管市场监管标准统一及有序竞争。[1]换言之,资金信托管理新规的出台是为了解决中国信托业现有监管政策与监管需求、展业需求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信托业监管政策主要可分为三个板块:两规板块、过渡期板块以及资管新规板块。其中,资管新规板块中并未充分体现信托产品在资管体系中的特殊性,导致资管新规实施期间,信托业务在操作过程中遇到层层阻碍。因此,资金信托管理新规的发布是必然的,是在过往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对信托业务监管政策的调整与补充。


二、《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及修改建议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共计三十条,其内容基本上涵盖了信托业务监管政策的主要关注点。本文将从以下五个主要方面对资金信托管理新规进行如下简要解读:

1、信托业务分类基础上的各种业务门槛或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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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中受托服务定位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中明确提出,资金信托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一种,而资金信托属于一种资产管理产品。同时强调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中的受托服务地位,以突出资金信托的直接融资特点:

(1)由信托公司发起且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

(2)将投资者交付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

(3)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或承担损失;

(4)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

3. 将业务开展与净资产挂钩,对资本实力提出更高要求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中,将资金信托投资与信托公司净资产联系起来,希望通过净资产限制业务过度发展,以防范业务风险。该规定具体涉及以下几点:

(1)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单一主体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3)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通过规定不难看出,资金信托管理新规对信托公司给股东等关联方融资放开一个口,但又通过净资产对此予以限制。同时,对自有资金投资自己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规模亦进行了限制。总体来看,一方面资金信托管理新规引导信托公司分散合作方,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也对信托公司资本金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充足的资本,才能保障和支持业务的发展。[3]

4、明确信托资金非标债权资产投资要求,推动信托转型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第十二条第2项明确规定,资金信托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第6项明确提出,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信息,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部署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委成员单位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将于近期推出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一条为“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落实资管新规要求,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条件,建立非标转标的认定机制,并对存量“非非标”资产给予过渡期安排,稳步推进资管业务转型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此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规则》”)中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固定收益证券如国债、央票、地方政府债券、铁道债、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交所挂牌交易的ABS,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等;符合资管新规五项标准的债权类资产: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以及银行间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由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向人行提交申请并获得认定等三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类资产、未同时符合资管新规五项标准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以及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报价系统的收益凭证、保交所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均属于非标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范畴,与先前相关规定相比,非标范畴略有扩大。

2019年信托全行业数据统计显示,融资类信托规模总计约为5.83万亿,由于当前融资类信托的定义中不包含名股实债以及变相财产权信托等融资业务,所以实际非标占比比上述数据显示的要高出许多。一旦央行《认定规则》正式实施,非标范畴将被扩大,大部分信托公司将面临较大的整改压力。

本次资金信托管理新规对非标总量50%的比例限制,将不可避免的分散客户集中度,造成信托行业分化倾向。目前我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甚至开展普惠金融,在这样的时代经济背景下,保障资产真实可识别和风险分散可控的尽职管理的前提下,如能对非标比例限制采取更灵活的安排,酌情豁免50%的比例限制,对于实体经济的推动将有更为积极的作用。

5、明确关联交易具体规则,引导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第十三条第3项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应当事前就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和交易条件向全体投资者做出说明,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信托公司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按照本款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应当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第4项明确提出,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单一主体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

此前,《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信托资金运用于信托公司关联方,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与该规定相比,本次资金信托管理新规在以下两方面予以较大突破:一方面,在明确关联方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信托公司履行事前向投资者说明、向监管机构逐笔报告、取得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关联交易程序性规定;另一方面,将关联交易投资金额限定在信托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范围内,即单一关联方不超过10%,全体关联方不超过30%,而30%中集合资金占比不得超过15%。

针对本条规定,信托公司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利用跨市场配置的特点,开展大类资产配置,合理放开对配置类信托产品关联交易的限制,进一步扩大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范围,允许大类资产配置的母信托投资于同一信托下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大宗商品类、QDII类,完善配置类信托的运作标准,交易规范,满足市场需求。

6、过渡期设置

资产管理信托新规答记者问中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一致。银保监会对过渡期具体安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整改压力较大的机构,按照资管新规补充通知的精神,明确对于过渡期结束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处置的存量资产,由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和承诺,经监管部门同意后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维护资金信托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过渡期设置的问题:第一,信托公司存量业务期限普遍较短,需充分考虑到信托业的特殊情况,在融资类信托的压缩上给予更长期限,通过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合理设置过渡期,杜绝处置风险的出现;第二,在制定过渡期政策时,需充分考虑不同机构在现有资产结构、资金体量以及资产质量等各方面的异同,针对该情况出台对应过渡期整改方案,以保障各机构在转型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最后,从鼓励信托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的角度出发,需将现有融资类信托占比50%的指标替换为融资类规模投向实体经济不低于50%,对于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托业务也应予以鼓励。[4]

三、监管规则的比较

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颁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是证券监管体系下出台的资管新规的细则,推动资管新规的有效落地。下文将通过横向比较证券监管体系下出台的上述规定与银行保险监管体系下出台的资金信托管理新规,从而体现两个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区别及其趋向性。

1、非标资产集中度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第十二条明确: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融资人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资管新规第十五条明确: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亿元。同时在第十五条规定,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2、代销机构要求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第七条规定, 信托公司应当自行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在第十条中确定,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使用信托公司制作的销售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减材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仅规定,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合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3、自有资金购买“自家产品”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只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实收信托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运作管理规定》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4、关于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回购业务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第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业务,经信托文件约定或者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融入资金。

《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关于关联交易比例限制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第十三条规定,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单一主体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0%,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信托公司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5%。

《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除前款规定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除上述内容外,在受托人/管理人职责、产品分类、净值核算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本文不再赘述。


四、总结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一旦最终出台,将进一步统一监管标准、业务标准和市场准入标准,使信托公司和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和私募投资机构站在同一个起跑线,帮助信托公司在加速创新转型的这个过程中,有效拓展家族信托和资产证券化等服务类信托业务,更能有的放矢。据悉,近日多家信托公司陆续收到来自银保监会信托部的窗口指导,明确要求各信托公司针对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的规模予以压缩,并对照各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所占行业总量比例下达明确指令。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同步向各信托公司下达需要压降的金融同业通道规模数据以及风险处置规模数据,信托行业面临严峻考验,转型压力陡增。

资金信托管理新规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出台,在目前的强监管背景下,如资金信托管理新规正式出台无疑会增强信托业的监管力度。对照资管新规要求,资金信托管理新规更加严格的控制信托融资规模,限制通道类业务,旨在推动资金信托回归本源,从而促进资金信托与各类资管产品平等竞争。有鉴于此,信托公司需充分消化资金信托管理新规中的核心条款,顺应新规要求,并针对资金信托特点及时调整业务结构,加大公司转型力度,实现资金信托发展的新突破。

[1]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2]《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吕玉丰、魏佳。

[3] 《资金信托迎来五大影响 关注后续配套措施出台》,金融百家。

[4] 《业界对资金信托新规提出七条建议,监管部门将充分考虑,妥善安排》,信托百佬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