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地讲,联合惩戒其实并非什么新生事物,在海关管理中早已经有了规定。比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93号――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条第(四)规定,信用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1年内没有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的规定,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与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对企业外部信用的要求是,“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失信企业事实上早已处于被联合惩戒的境地。
但是,2017年3月28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33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一经对外发布,仍然在业界引发了强烈的反响。如何在征信体系中保住来之不易的企业信用,成为热议的话题。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我们也就海关信用的维护提三点建议。
一、 企业在经营中应到做到“三全合规”。
所谓“三全合规”,是指企业的合规应当解读为全员合规、全领域合规、全时段合规。
全员合规,意味着企业不能将合规仅仅当作法务部门的事情,而是应当建立从业务部门到高层领导的全员覆盖合规机制,加强合规培训。这一点在中兴通讯出口管制案的合规整改方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兴通讯提出七项合规整改措施:1、新CEO和公司管理层团队;2、新的合规管理委员会;3、重组法律及合规管理部;4、任命美国律师为首席出口合规官;5、完善《出口管制合规手册》;6、新的自动化工具和流程;7、全球出口管制培训。这些整改措施的核心就是建立全员参与的合规体制。
全领域合规,意味着企业在经营中,能够全面了解同一业务所可能涉及的不同合规风险,并做出统一安排。举例来说,企业做出的折扣折让促销行为即可能涉及税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海关等领域的风险。企业在在接受某一行政机关的调查时,必须能够意识到,所提交的材料或者说明,既可能为正在调查的行政机关所用,也可能为其他尚未启动调查程序的行政机关所用。没有通盘的考虑,则很可能企业在一个领域中成功抗辩之后,所作出的陈述却在另一个领域中被用作证明企业违规的证据。
全时段合规,意味着企业在“自报自缴”的海关税收改革大背景下,不能将合规的时间点仅仅限于货物的顺利清关。海关审查中心后移,从通关环节的审查更多地转向事后的稽查。对于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合规的要求从特定的时间点转向特定的时间段。企业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变动,自行对合规性作出判断,并保留相关材料,以备海关的事后稽查。
二、 正确理解行政行为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联合惩戒最大的特点是放大了特定行政行为对企业的实际影响,从以往仅仅影响海关信用扩展到影响在33个部门的39项信用评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应再单纯凭借罚款的金额来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据此,影响企业海关信用的是对行为的定性,而不是最终的罚款或者补税金额。只要海关将企业的行为定性为走私,即使处罚或者补税金额很小,则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也将被认定为失信企业,进而被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一旦被列入联合惩戒范围后,企业所受到的实际影响则变得难以估算。一笔定性为走私的海关罚款,在联合惩戒的格局下,无论金额大小,都有可能像亚马逊丛林中震动的蝴蝶翅膀一样,在企业的后续经营活动中带来轩然大波。
三、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经常听到企业表示,只要不降级,罚款或者补税可以接受。但是这种心愿在联合惩戒的格局下则是无法实现的。
联合惩戒的逻辑是:某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企业在该行政机关主管领域中信用等级降低,进而导致企业在其他领域信用等级的降低。整个联合惩戒过程的基点在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信用等级降低是行政处罚决定的“联动”结果,一旦做出处罚决定,则海关就必须要按照规定调整企业的信用评级。因此,要阻挡企业信用被降级,就必须推翻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企业不可能在对行政处罚无异议的情况下,单独就降低信用等级的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联合惩戒下,企业应当做好三项工作以维护企业信用。一是做到“三全合规”;二是正确理解行政处罚的实际影响;三是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