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张捷、张倩律师于2013年4月接受颜静刚个人委托,就其收购上市公司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ST澄海600634)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已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关于核准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颜静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64号),正式核准该重大资产收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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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张捷、张倩律师于2013年4月接受颜静刚个人委托,就其收购上市公司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ST澄海600634)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已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关于核准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颜静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64号),正式核准该重大资产收购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