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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公益和效益

2021-07-28 作者:张春丰

河南暴雨致灾后,多家企业积极捐款,承担社会责任。其中,鸿星尔克公司在亏损数亿元的情况下,仍慷慨解囊,为灾区捐款5000万元,引发网友点赞和抢购,有网友表示以后就买鸿星尔克。鸿星尔克是多年前市场上的明星品牌,最近几年开始在国内市场销声匿迹。鸿星尔克获得网民支持,进一步表明,企业的品牌构成因素,从过去的洋品牌、奢侈、包装等成分,开始向文化、文明、社会责任等成分构成转变。


这次鸿星尔克公司捐款获得网民一片盛赞,又让人想起了前段时间发生在安徽蚌埠的“徽州宴”事件。老板娘的狗比人家孩子还金贵,还要用经营“徽州宴”赚的钱要了人家孩子的命。事件一出,群情激愤,消费者纷纷到徽州宴聚集示威并退订宴席。用媒体和网友的话来说:我们不能让这样的企业赚社会的钱。


【企业合规】


这也让我们想起了最近在业内比较热门的“企业合规”的话题。企业合规实际是引进自欧美的“舶来品”,业内对企业合规的解读不尽相同,但若仅从规避企业风险、获得司法豁免的角度进行理解,就过于狭隘了。从实质的角度来讲,企业合规是商业文明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是商业文明和社会文明进步对企业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道德性提出的必然要求,合规的程度取决于文明和规则普及的程度。


在市场发展初期,企业野蛮生长,大量企业抱着“只要我能给你供货,你不要管我生产、销售是否合法、是否合乎道德”的“绝对正确”观念,为了攫取利益,甚至不择手段,更不要说履行社会责任。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黑劳工、假冒伪劣、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贿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等等,导致营商环境和社会风气的严重恶化。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市场主体是很难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由拒绝商业合作的,当然更无法对其进行制裁。一旦头部市场区域和头部企业对违法违规企业发起调查、制裁,则常常被认为属于违反平等原则的“霸道”行为。


而新的商业文明和社会文明要求企业在为市场提供合格的产品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产品的一系列行为要合乎法律和道德,不得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破坏,否则将遭受市场的准入禁止和来自监管法律的惩罚。在这种文明规则下,如果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了强迫劳动的方式进行作业,那么无论其产品是否质优价廉,都将面临着市场制裁,头部企业有权对其合法性进行调查并拒绝与其合作。对于通过贿赂、舞弊手段获取交易机会的情形,头部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将其约定在合同中,直接对交易企业的行为的规范性形成制约;因为一个企业的行为违规,可能牵连到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为此,头部企业有权力对供应商的合规进行调查。刘强东也曾说过:做这么大的生意,如果为了钱而压榨底端劳动者,那不是我的理想和追求。其中的道理也正是企业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道德及社会主义公序良俗。


随着市场秩序的重建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企业合规开始向企业及管理人员个人行为的道德性进行延伸,对于企业管理人员个人的言行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侵害他人权益等的情况的,市场和社会将不再给予容忍。近几年,由于高管人员个人行为的失范而导致企业与之紧急切割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如中金公司与其首席合规官陈某切割、中兴及杰瑞集团与其独董、法务官鲍某切割、航天集团宣布对下属公司董事长张某开除党籍和职务等等。这也意味着,私德败坏绝不能被认为与职业行为无关,也不会再以“私人”范畴的理由而得到默许。


【公德与私德】


这似乎也可以回答另外一个曾经被长期讨论的话题:公德与私德的关系。总体考察,过去的讨论大体将两者区分开来对待,认为公德与个人职业活动有关,私德与个人修养有关,两者之间区别大于联系,甚至认为应当公德为主、私德为辅,即使某人私德败坏但不影响其职业活动,即可被社会接受;并进一步认为中国应当改变重私德、轻公德的传统,应向西方重公德、轻私德的方向转变,等等。


实际上,这是社会文明发展阶段产生的一定历史时期内的看法。私德与公德并不绝缘,社会公德所能接受的私德,必然是符合社会普遍道德取向的;没有迹象表明一个私德败坏的组织和个人却能拥有正向的社会公德,更无法表明它能够良好的从事符合公德的行为。比如选择生意伙伴,往往从该企业、该人平时的私德表现来衡量;一个重视家庭、孝敬父母、关爱他人的企业和个人显然更值得信赖。对于明显反公德的个体私德,社会当然有权拒绝接受。社会公众完全有权力对各职业领域的从业人员的私德提出严格的要求,因为社会公众完全有理由认为,一个私德败坏的人是不可能履行好职业行为、承担重要工作使命的。


从这个角度来讲,党对党政干部提出严格的要求,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具有充分的道德依据,也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公烛之下不展家书”,既是个人修为,也是为官操守,公德私德本就浑然一体。在这样的道德观的视角下,人们才能将组织、个人的独立行为和独立价值追求与社会公益联系起来,才能促使个体向着公益的方向发展。


任何一个职业,都不仅仅是向社会提供技术性的产品并据此获得收益,而是在讲求公益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价值,尤其教育、医疗、司法等重要职业领域。很难想象一个仅仅把医疗当成流水线技术作业而欠缺关照的人如何能做一个好医生,一个只知道灌输知识而不知关怀的人如何能成为一个好老师。同样,司法工作者更应当具备公益之心,而不仅仅局限在技术化的职业行为。


说到这里需要再次强调,司法体系并非仅仅指公检法及司法官员,还包括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官和律师共同组成了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像天平的两端砝码,缺一不可;在这个体系范围内,司法官与律师各司其职,通过相互制衡,实现司法无限趋于正义。人们一般认为,律师是为立场说话,司法官是为法律说话。这种误解大抵是因为律师是有偿服务,司法官是履行公职。但实际上,无论是律师还是司法官,履行的都是司法职能或者说法律职能,只不过一个来自于公民委托,一个来自于公权委托,这也是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本质要求,与有偿和无偿没有关系,难道司法官没有工资奖金福利吗?只不过一个是国家支付,一个是委托人支付而已。两者虽然分属体制内外,却统一与司法体系之内;虽然各执己见,但绝不是律师与司法体系对立,而是在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之内的辩护权与公诉权的制衡。既然如此,各自也自然有各自的立场,各自也都有各自的诉讼追求,所以才以相互制衡实现正义。


【律师的公益与效益】


“人们在批判社会的时候,往往忽视自己的责任”。在社会大众甚至司法工作者存在误解的现实法治环境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律师更应当树立公益之心、践行公益之事,惟此才能更好地承担法律赋予的职责。


首先,律师要有公益意识。


律师不仅仅提供法律服务产品,还肩负着法律职责。《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三大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的价值。


律师不同于普通的市场主体,其所提供的服务也不仅仅是普通的市场服务产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不仅仅满足客户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服务,实现法律的贯彻落实,实现法律的功能;不仅仅为客户个体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是通过个案的代理实现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曾说:“如果只看案件输赢,只讲法律技巧,我想终究只会越走越窄。”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副处长宗源也说过:“律师作为社会精英,不是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中介服务人员。律师在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律师工作有技术的成分,律师有通过技术谋生的需求;但律师绝不仅仅是技术员,更重要的他还承担着法律正确实施、司法正常运行、共同推进社会正义的社会主义公益职能。只有具有公益职能的基础和底色的法律技术服务才是社会需要的,才是对社会有价值的。


其次,律师要树立优秀的私德。


几乎对于全部行业,个人私德都是职业公德的基础和前提。无论体制内外,职业行为对于司法工作者的个人私德都有同样的要求,律师也不能以“身处体制外”而对自己有所放松,因为虽然身处体制之外,但却身处司法体系之内;尤其对于党员律师,同样受到党章的规范,要按照毫无差别的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良好的私德也是树立律师个人品牌和群体形象的重要方面。比较欣慰的是,作为一个群体,律师拥有较好的社会口碑。良好的私德是赢得信赖的前提,更有助于律师个人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司法官员的尊重,当然也有利于其法律意见获得社会和司法机关的认可,进而增进个人的影响力。


良好的私德要求律师在代理个案的工作中,不能以破坏社会规则的方式来实现个案的“胜利”,这与企业不能以破坏规则的方式提供产品是一样的道理。也就是说,律师不能以违法的方式接受委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不能以贿赂、炒作等手段来赢得个案的“胜利”。如果以违法的方式进行代理,表面看是实现了委托人的利益,但实际上是破坏了法治秩序,其破坏的不仅是个案公正,还包括司法公正。


第三,律师要践行公益行动。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律师践行公益具有天然的优势和必要。公民除了有生存、追求幸福的需求,还有追求公平的需求。而追求公平的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法律。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无疑具有提供法律公益帮助的天然优势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概括来讲,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法律服务。主要指经济困难群体、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等公益法律服务的重点帮助对象。律师可以通过免费或者降低收费的方式,为特殊群体提供帮助。


第二类是面向偏远贫困地区的公益法律服务。主要指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藏、青海、新疆等自然环境较为恶劣,法律人才缺乏的地区。国家组织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行动,如“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同心律师服务团”等公益项目,无论青年律师还是资深律师,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通过各种形式为这些地区提供法律帮扶,逐渐改变当地法治水平落后的局面。


第三类是面向不特定公众的普惠性公益法律服务。据司法部律师工作处宗源在2019年世界律师大会上的介绍,律师除了参与国家组织倡导的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如“宪法宣传周”活动,走上街头、广场,走进工厂、学校、社区,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以外,还可以通过各省(市、区)普遍建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12348热线电话和12348中国法网这三大平台义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指引和帮助。此外,还可以积极参加律师调解工作、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


当然,除了以上三类,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还可以在平时的工作中,为相关单位、群体,如学校、企业、商会等进行义务法律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认知水平,从而逐渐提高社会法治水平。


律师践行公益除了是承担社会责任外,实际上也是为自身的执业环境的改善做出努力。试想,在一个法制被轻易践踏的社会,当人们通过贿赂就可以左右案件的时候,一个真正秉持法律的律师,是很难立足的;而在一个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社会中,法律成为共同遵守的规则,那么律师也将成为人人需要的社会角色,他也才能收获真正的效益。换句话说,当全社会都按规则办事的时候,那么社会全体成员的社会成本将大为降低。


第四,刑事律师承担着更大的公益。


从契约的角度来讲,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是提供法律服务。但刑事案件关乎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刑事辩护的内容和价值远远不是一纸合同所能涵盖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战略,而刑事辩护又是法治建设中最根本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其中最根本的正义,也是刑事案件的正义。国家普遍开展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旨在保障公民的平等辩护权,也正是基于刑事案件对于人权和社会公益的巨大影响。所以,刑事律师既承担着最根本的司法方面的案件办理的职能,同时也承担着更大的公益职能。


总体来讲,律师进行辩护主要包括市场化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场化的法律服务辩护工作,既包括市场的成分,也包括法律价值甚至公益的成分。而最能体现刑事律师公益价值的便是法律援助。我国长期坚持和完善的法律援助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定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司法机关通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二是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不仅仅涉及到个案的裁判结果,更涉及到公民的自由和生命,涉及到一个家庭的命运,更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也即刑事案件关乎最根本、最广泛的社会公益。为此,国家保护公民的平等的辩护权,并持续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这也充分体现了刑事律师的公益价值。


用一位知名刑辩律师的话说:法援兴,则刑辩兴;刑辩兴,则法治兴。这其中揭示出的道理也显而易见,刑事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执业行为所担当的法治使命和社会公益;刑事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公益服务,尤其是法律援助工作,并力图在援助的过程中,给与充分的法律帮助和心灵关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要求严格吗?严格!过分吗?一点也不过分!难道司法机关不应当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处理吗?尤其是刑事案件,难道不更应当一丝不苟、实现正义吗?为此,刑事律师提供的不仅仅是法律服务,而是法律实现正义的价值;刑事律师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对于律师,对于企业,对于机关,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就是最大的效益。想要效益,先做公益;要做好事,先做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