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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分所承办4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皆喜获通过

2020-12-30

7月27日和28日,我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再传佳讯:由长沙分所曾昕、郭凌云两位资深律师承办的和创资产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湖南同享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双双获得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上述两大私募机构的基金产品同时获得协会备案。截止8月1日,长沙分所已成功承办5家私募机构的《法律意见书》业务。

据悉,上述机构的《法律意见书》分别上报于7月4日和6日,经过主办律师与协会的积极沟通,尽量缩短了审核的时限,终于赶在8月1日“大限”之前完成了公司“保壳”大业。海华永泰律师的高效服务,赢得了相关机构负责人的一致赞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律师还将对相关机构进行持续督导,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的解释,8月1日前未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未备案基金产品的私募机构,将被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但8月1日以后仍可以向基金业协会重新申请登记,登记时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同时,对于新设立但未登记的私募机构管理人,在登记时必须一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目前,长沙分所律师还承办了3家今年新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相关尽职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