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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案件客户(美籍)接待要点

2021-09-22 作者:张春丰、陈奕奕

本团队律师曾参与办理多起涉外刑事案件,接待过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笔者基于之前的接待经验,结合客户的国籍与国情、文化及民族特点,谈谈涉外刑事案件客户接待要点。本文探讨美籍客户的特点与接待时的注意事项。


一、法律意识较强


美籍客户前来咨询时,一般会让有法律背景或经常接触律师的人士陪同,可能此人在美国曾任检察官,或是外国律所在华办公室的职员,或在国外常与律师打交道。这些陪同者的背景和经历也会决定后文中的几点表现。如果陪同者有类似的自我介绍,要仔细听他后面的问题和反馈,看看来者是否真的有司法素养。即便有,也不必紧张,因为这样往往更好,说明他可能会设身处地理解中国律师的难处,不容易提出无理要求;反倒是那些吹嘘自己认识很多律师、检察官的客户,往往是“半桶水”,容易给律师出难题甚至刁难律师。


二、不拘泥正式称呼


美国人在办公室之外比较“非正式”,都是直呼名字,即全名的最前面部分。在询问我方律师全名后,很可能会直接不带姓称呼律师,此时不要介意。如果律师吃不准该怎么称呼对方,可以用“What should I call you?”这句来询问外籍当事人的称呼方式,得到的答案就可以直接在后续接待中使用,每次说话前后都可以时不时带上他的名字,更容易拉近距离。


三、时间观念强,决定较为果断


这点源自美国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讲究效率优先,认为时间就是金钱。美籍客户在刚见面时会稍微寒暄一下,然后旋即进入正题,做决定和反应都很快,也倾向于在第一次先达成一个口头协议。所以我方律师说话时抓重点的能力非常关键,不要太含蓄,否则容易造成对方猜疑。美籍当事人有时候会很直白,加上没有给对方“留面子”的习惯,所以会直接表达意见,如果不同意,也会直接表露,不含蓄。即使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客户不满意,也会果断解雇,不会跟你纠缠退费问题。在接待时,对方如果感觉不对,也会马上停止洽谈。


四、情绪外露


与中国人讲究含蓄、抑制情绪表达不同,展示情绪在欧美文化中比较普遍。他们不太可能掩饰自己的情绪,很多情绪变化都会“写”在脸上,有时像个小孩:怀疑时眯起眼睛看律师,头向后仰;跟你达成一致了会和你击掌等。其中,非裔美国人的表情和肢体语言可能更夸张些。笔者曾经接待过一位非裔美国人客户接待时我方感觉在看“说唱表演”。注意此时不要笑场,否则会给对方产生不受尊重的感觉。亚裔美国人这方面比较接近中国人,表情比较稳定;其他裔美国人可能介于两者中间。总之,给予客户的情绪以理解、尊重。


五、不可避免的偏见及由此导致的文化优越感


美国长期占据世界第一强国的位置,久而久之其国民也产生一种“错觉”,认为美国什么都是世界第一,自己做不好的别人也不可能做得好。美式的自由民主理念、资本主义观点、消费主义观点等正是其偏见的来源,而偏见又造成优越感,优越感又会强化偏见。例如部分美籍客户在争论的时候,会经常强调他们的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就是所谓的“从实力的地位出发,与你谈话”。美国人不怎么考虑对方的文化,而是以他自己的偏见看待事物。例如在我方律师告知其办案不能靠“搞关系”时,美籍当事人会质疑,说美国检察官、法官都可以轻易搞定,中国不如美国,肯定会更容易。此时要先把两国文化、法律制度和司法现状的不同点充分释明,再展示律师的工作方案,一步步进行说服。


六、较为执着,不轻易放弃


美籍客户一旦愿意上门咨询,说明其已通过其他渠道对律师团队和律所有一定了解并认可。他本人也知道在中国这样的非英语国家找涉外刑事团队并不容易,因此会在谈判时探索所有的可能性,例如会从司法机关的沟通,到涉外机构如使领馆、商会等的接洽,再到国家层面的外交渠道磋商等,全方位咨询律师工作方案。此时不仅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案件本身的实体和程序性的问题给与解答,还要对其他救济渠道,如人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等所有相关问题都有所准备,避免答不上来而留下不专业的印象。


七、契约意识较强


美籍当事人一旦签署某协议,或报出一个价格被律师接受,一般情况下会遵守,即便会抱怨几句,也会根据协议约定办事。到目前,笔者尚未遇到客户“玩消失”的情况,相对有契约精神。当然,这样要求律师要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八、并不大方,也会砍价,且砍价方式较为常见


美国普通人的财富与美国国际地位并不相符。即便是圈内名人,也并不大方,也会为了与他收入完全不值一提的律师费反复砍价,并且觉得理所当然。例如笔者碰到过的美籍家属为了能更便宜,将诉讼全过程拆分至单个阶段付费,单个阶段后还要求分期付费,甚至在律师答应分期付费后还要再还价。此时在不违反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律师根据自己的情况,尽可能与对方找到费用平衡点即可。


九、极强的零和观念


美国人的思维中贯穿着零和观念,认为事物非黑即白。我们从美国在外交中强迫他国站队的思维里便可见一斑。美籍当事人在咨询中对于可能不利于他的情形非常敏感,例如与被害人谈谅解,要先赔偿对方才能拿谅解书,美籍家属就会怀疑律师从中抽成。此时一定要充分释明律师方案的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依据以及执业规范要求,解释方案内容和后果,打消他的疑虑。


以上是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还比较感性,但是可以作为涉外案件接待中的一些参考。总之,美国因受到疫情、撤军等事件的影响,国际影响力有所下滑,但美国国民或多或少仍对中国抱有优越感。在涉外刑事案件的接待中,对于美籍当事人,要从我国司法制度、司法实践、国情和文化等因素出发,在对当事人做好释明辩护、代理工作的同时,更要跟当事人解释为何会有这样的不同。这也对律师的文化、历史、法律背景知识以及措辞水平、英文功底、跨文化交流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