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3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司法局、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主办的破产法界高端峰会——中国破产法论坛专题研讨会在浙江绍兴隆重举行,会议的主题为“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与创新”。会上,来自法院系统、高校科研系统、管理人系统在内的45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参与研讨。
我所高级合伙人倪志刚律师在会上就《破产重整中未申报债权之处置》一文中,关于破产重整程序过程中的的债权补充申报应当依据其债权所处的不同状态(如债权人未诉讼、已诉讼未审结、已经申请执行但仍然在执行过程中等不同情况)及逾期申报债权的原因——区分为主观恶意逾期申报、因重大过失逾期申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逾期申报;因一般过失逾期申报等几种不同情形——设定不同的法律效果,结合以往承办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案件及为破产管理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服务的实践经验,从法律实务角度对相关学者观点进行了评议。
就《管理人参与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职责》一文中,由管理人与债务人制作破产重整草案的优劣,结合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及为管理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相关实践经验提出,债务人是破产企业核心技术、重要资源的直接来源,破产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应当主要由债务人进行起草,由此引申出未来应由债务人及专业破产管理人联合制作破产重整草案的趋势的观点。
在供给侧改革的攻坚阶段,“对推动建立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创设管理人履职保障机制;推行管理人竞争方式产生机制;探索破产程序规范阳光运行机制”——以四大机制为主的破产审判“绍兴样板”,对破产法的理论和实务以及“清市场、调结构、促转型”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