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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言,海华律师为《电子商务法(草案)》立法建言

2017-01-10

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被首次提请审议。


《草案》共8章94条,对于解决电子商务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并促进电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大网发布征询意见之后,我所律师积极参与,并召开研讨会为国家立法建言献策。

2017年1月10日,本所在上海厅举办了《电子商务法(草案)》研讨会,我所聂彦萍、娄鹤、张滔、黄霈萱、陈元熹、田云滔、张浩然等多位律师参与了本次会议。参会律师积极发言,针对《草案》逐条进行分析拆解,提出各项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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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小编整理,本次会议主要讨论成果(修改意见)如下:

  1. 《草案》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1. A11 建议对第二款“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定义做一定扩张,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广告、信用评价、物流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2. A18(a)公示提前的时间过短,建议将“60日”和“90日”分别改为“180日”和“360日”。(b)仅“公示方式”不能有效保障相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通知”的手段,以邮件或者短信等通知方式。(c)建议计划终止时即应开始公告、通知,且保持持续性。(d)具体公示信息的范围应予以明确,建议包括:提示性文字、情况说明、提供后续服务的线下地址、网址、社交媒体等。

1.3. A22建议对平台应当持续公示及供阅览、保存的文件类型进行扩充,包括“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隐私权条款、争议解决规则等一系列重大制度”。

1.4. A23建议增加重大事项变更的通知义务,电子邮件方式或短信方式进行。重大事项比如交易流程、积分制度、结算制度、运费变更等。

1.5. A25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过短,建议将3年改为5年。

  1. 《草案》第三章  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

2.1. A27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建议参考《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三部分,综合考虑明示条款、履行过程、交易过程或商业惯例等因素。

2.2. 第三节本法用专门一节内容规定物流内容,有赘述之嫌。建议由专门法调整。

2.3. 在本章节中建议纳入中间服务商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如:CDN、IDC、云计算平台等,可参考《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二章第四节“中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1. 《草案》第四章  电子商务交易保障

3.1. A45、 A46中“个人信息”表述建议改为“用户信息”,对消费者、经营者的信息进行一并保护。

本法所称用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经营者信息。

其中,“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经营者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收集的除公开披露的经营者基本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如:交易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

3.2. A46第二款建议增加侵犯用户信息的采取补救措施。

3.3. A46 建议增加“经营者、第三方平台不得利用获得的个人数据,从事任何有损于用户/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行为,如:差别定价、侵犯个人隐私。”

3.4. A49第二款“及时”改为“并立即”。如: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5. A53增加“或应知”,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在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电子商务立法是大势所趋,这次电子商务法草案征求意见对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我们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一直积极参与国家各项立法的建议工作,希望以我们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推动中国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也视其为我们的责任。

发布于 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