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扰乱了2020年全球经济发展的步伐,疫情的蔓延对全球的影响看来是长期的。对此,全球是抗疫命运共同体,各国也将联系更加紧密。
疫情下,全球也出现了更多的法律难题,如企业破产、劳动用工、合资问题等,这些法律问题已不局限于国内,也越来越多的涉及国外企业、国外法律、国外律师等。
对此,海华学院联合事务所国际业务委员会共同推出“外国法及涉外业务合作”系列海华漫谈,并于9月23日19:30召开系列漫谈第一期。由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沈宏罡博士及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陆文昕律师为大家介绍英国法律及法律职业体系。
沈宏罡博士曾在英格兰的两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并在在英国约克郡的治安法庭做过庭审翻译,结合自己的工作的经验,沈博士对英国的法律体系、法院体系及法官、律师职业体系做了详尽的介绍和讲解。
沈博士从合同中屡见不鲜的以“English Law”为准据法可能带来的隐患为切入点,回顾了英国四个法域形成的历史,并以现行的英国法律体系为基础,对英国法院从上下级划分的角度、审理案件性质的角度所做的分类分别进行了介绍。在讲解英国的法官与法庭部分时,沈博士结合自己在英格兰法院的经历和体会,分析了英国的法院、法官及法律人,如何在司法程序中坚持遵循传统,如何在诸如“假发”及“进出法庭的礼节”等等细节上来体现法律的庄严与权威,并从法官任命的繁复遴选流程,严苛的考核及面试制度等细节上侧面诠释了为什么法官会在英国成为一种至高荣耀的工作。
在介绍英国律师职业体系时,沈博士详尽的对比了出庭律师、事务律师的不同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模式,并对出庭律师“自我雇佣“的工作模式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模式进行了对比分析。由此出发,沈博士分析了中国律师在需要寻找英国律师合作时,应该如何判断在不同情况下应该寻找哪类律师合作,以及通过什么途径来寻找适合的英国律师。
最后,沈博士对英国法学教育的学术路径及执业路径的区别、不同英国律师资格的取得分别做了分享。从15世纪的律师学院的介绍,到19世纪英国大学法学院的兴起,再到当代英国大学法学学术教育之后,法学院毕业生如何选择法律职业道路、如何成为一名事务律师或出庭律师,以及非法律学位毕业人员,如何才能加入律师职业的道路,一个个对中国律师相对陌生的领域,在沈博士深入浅出的讲解之下,呈现在了听众面前。
陆文昕律师分享的主题是英国法的法律渊源。陆律师对英国法中的判例法、制定法及习惯法三种法律渊源做了详尽的介绍,并系统性地分析了三大法律渊源之间的互相关系。
陆律师首先介绍了用来表示法律存在的形式“法律渊源”(legal source)与在阅读英美文献中可能碰到的“法源”(Source of Law)的区别,legal source只是source of law几种意义中的其中一种,source of law还可以用来表示形式法源(formal source),历史法源(historical source),以及我们获得法律知识的书面资料,也就是literary source。
众所周知,如果我们说到普通法系最大的一个特点,那么肯定是判例在普通法系是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渊源而被采用。陆律师在介绍了判例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作用和意义后,进一步分析了普通法系将判例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的原因,即“遵循先例原则”(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基于这一原则,我们也更好地理解了陆文昕律师讲述的“谁应该遵守谁做出的判决?”的问题,以及法官意见中“判决原理”(ratio decidendi)才是构成判例具有约束力的内容。“遵循先例原则”并非绝对,陆文昕律师还介绍了如果法院认为先例确实不应该适用,可以采取的彻底推翻(overrule)先例或进行区分(distinguish)的手段。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国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制定法和习惯法,陆律师详细地介绍了制定法的定义、发展、地位、机构,以及习惯法在确定性(certainty)、合理(reasonableness)、广为人知(notoriety)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在了解了判例法、制定法、习惯法三个法律渊源后,陆律师也讲解了不同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很多判例本身就是习惯的化身,制定法优越于判例法和习惯法,但是制定法不可避免地地依赖于法官在个别案件中的解释并运用。进而,陆律师介绍了法院对制定法的届时必须遵循三大原则:文义解释原则(literal interpretation)、黄金规则(golden rule)、目的解释原则(Mischief rule),从而确保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合理性。
经过分享,陆文昕律师打开了英国法法律渊源的大门,介绍了演变发展的历史,不同法律渊源的目的和作用,以及深层次的原理和价值。
此次海华漫谈由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事务所国际业务委员会主任余盛兴律师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