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3日上午十点,海华云谈第九期-“《民法典》系列解读二”准时上线。
此次,海华学院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朱虎教授及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冉克平教授。
讲座伊始,朱虎教授以《红楼梦》典故“草蛇灰线,伏脉千里”来形容此次《民法典》的编纂,一些学者提出修纂内容占比仅为3%左右,而朱虎教授则认为30%更贴切。接下来他便结合《民法典》动产和权利担保部分提纲挈领地进行讲解。
首先,该部分实现了由“结构主义”向“功能主义”的担保观念转变。这一转变更接近《美国统一商法典》,其侧重点由“实体经济”向“金融经济”转变,体现在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担保合同的定义中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样一来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等也被纳入进来,只是相应地也应增加公示,见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七百四十五条。
其次,该部分对动产抵押对抗规则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第四百一十四条不仅明确了抵押权的顺位规则,更重要的是明确其他担保物权也可以参照适用,以公示顺序来取代复杂而不确定的“善意”判断。
接着,朱虎教授又对“正常经营活动”、“超级优先权”和不规定登记机构等问题作出了细致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的正常经营活动指的是以出卖该类有体动产为业的人,买受人购买时不应有查询有体动产担保状况的义务,该条规定应当扩张到所有动产和权利担保。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价款超级优先权(PMSI),只会打消融资顾虑、促进融资,而不会影响其他担保物权人,实现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民法典》删除了关于担保登记机构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这属于国务院的立法范围,《民法典》不作规定至少没有为统一登记机构设置障碍。
最后,朱虎教授以德国诗人荷尔德林名句“不在显赫之处强求,而于隐微之处锲而不舍”来结束本次分享。首尾呼应,恰到好处,展现了其作为学者和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求真务实、精益求精的态度。
冉克平教授则从受遗赠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切入主题。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较之《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删除了遗赠取得,原因是我国不承认概括遗赠。
其次,《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四条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第一百八十九条进行了简化整合,更加科学。
接着,冉克平教授通过举例对《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进行说明。恶意在后但登记的抵押权人仍然优先、动产上的质权和抵押权竞存时登记或公示在先的优先。他以口罩生产商为例说明“正常经营活动”的含义,口罩交易属于正常交易,但生产口罩的设备交易则否;以机器设备说明“超级优先权”的顺位,即超级优先权人不优先于享有留置权的机器设备修理人但优先于买受人的浮动抵押权人。
最后,他强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十三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两位知名学者深入浅出、鞭辟入里的演讲,为听众奉献了一场《民法典》的饕餮盛宴。
本期“云谈”由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专业发展委员会和海华学院共同主办,由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龙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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