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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看:《刑法》补丁九的6个接地气解读

2016-12-30 作者:张豪

一、 什么是“修正案”?就是打补丁!

修改法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面修改,即用一个新的法律文本代替原来的文本;另一种是修正案方式,即原法律文本不作修改,将修改后的条文作为修正案附在原法律文本之后。

以中国根本大法宪法为例,立法机关以前喜欢“全面修改”,所以你会发现我国1975年、1978年、1982年三部宪法“面目全非”。

相比之下,美国宪法的修改则采用修正案的方式。美国宪法是1787年通过的,现在仍在施行。为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二百多年来美国一直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先后通过了18个修正案,共修改了27条。

为保证《刑法》这一基本法律的稳定,修正案方式是对宪法个别条文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需要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时,适宜采用修正案的方式。这样,一方面使宪法保持稳定,另一方面又能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

现行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先后已经打了9个补丁。

二、 有关人士注意了——行贿后主动交代的,不再“没有事儿了”。

补丁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的法律规定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这个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

补丁九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牢底坐不穿——“终身监禁”来了

补丁九对处罚贪污罪增加一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不就是“无期徒刑”吗?错!在中国,无期徒刑虽然为名义上的终身自由刑,但由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设计,往往并不存在自然生命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

根据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正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使得权力寻租成为可能: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被判处10年徒刑,还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王建生服刑4年,先后5次被保外就医;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

四、 取消! “嫖宿幼女罪”常常“顶包”救人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2003年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的界限:“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个《批复》,引发了“嫖宿幼女罪”的首个轩然大波。2003年3月,北大法理学教授朱苏力在一个刑事论坛上,发表演讲《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对《批复》提出强烈质疑。他认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很可能是有钱或有势的人,他们更容易诱使少女‘自愿’”。

许多法学专家和律师认为,以习水案(5名涉案公职人员均按嫖宿幼女罪量刑)为例,因为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的最高刑则是死刑,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成为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2012年5月底,盛产五金工匠的浙江永康,包括市人大代表和企业主在内的几名嫌疑人,卷入了一场对在校女生的性侵事件。进一步引发了公众的担忧。从贵州习水到陕西略阳,再到如今的浙江永康,频发的性侵事件背后,人们开始越发不满1997年写入刑法典的那条罪名——嫖宿幼女罪。

补丁九,让嫖宿幼女罪成为历史。

五、 集资诈骗罪等不再判死刑

还记得吴英吗?如果她在今年11月后判决,将不再为求生而烦恼。因为补丁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九个死刑罪名。

补丁九以后死刑只剩下46个!(补丁七的时候,死刑还有68个)

六、 打击恐怖主义

补丁九一口气增加了若干条相关规定,严厉打击恐怖主义:

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亲们,“持有”即犯罪!出国旅游带来的“有关”书和录像最好都不要再保留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