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华永泰沈阳办公室王明昊律师代理主办的“中铁某物资公司诉沈阳某房地产公司、金华某建材公司、辽宁某商贸公司、樊某某、刘某、陈某、陈某某、辽宁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审定为首批“参考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选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103-028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终365号
关 键 词:民事 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 担保 承兑汇票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入库日期:2024年2月25日
案件背景
某企在2013年开展融资性贸易,某企业分多笔贸易向辽宁某商贸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向辽宁某华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3.55亿元。辽宁某公司为前述业务向中铁某物资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7100万,后因无法履约导致纠纷。争议焦点为本案的性质是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合同效力问题。
工作亮点
融资性贸易案件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律师研究大量案件裁判规律后,发现争议的底层原因是法官在个案中的审判思维不同,如按照大多数的传统裁判思维,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单一地以合同外观进行裁决,则该案大概率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合同被判定为有效,对我委托方不利。但如果以整个贸易链条及合同的真正目的作为视角进行裁决,则不难厘清本案隐藏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该借贷系实质通过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银行承兑信用,使出借人能够扩大出借时自身对外借款的本金数额,此与套取银行贷款等信贷资金本质并无不同,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律师紧扣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提出的“要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引导法官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进行裁决,保证案件实质性公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对方在二审过程中提交一份与本案相同业务曾获得最高院支持的生效判决,案件面临极大不利风险。面对已有最高院不利类案判决的这一棘手问题,代理律师在庭审后多次提交代理意见、案例检索报告,问询函等,最终最高院支持了我方主张,帮助委托人避免600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
裁判要旨
出借人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通过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套取银行承兑信用,使其能够扩大出借时自身对外借款的本金数额,此与套取银行贷款等信贷资金本质并无不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情形,该借款合同无效。因借贷关系在汇票交付时已经发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向银行补足资金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4条]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65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18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79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1日)
案例价值
入库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同时也是习近平总书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入库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将进一步提升案例的检索精度、认可程度、指导力度和应用广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案例的实用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承办律师简介
王明昊
海华永泰沈阳办公室律师
王明昊律师,共产党员,现任海华永泰沈阳分所金融专委会副主任、海华沈阳分所管委会秘书。沈阳市律师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会事委委员,沈阳市绍兴商会执行副会长、沈阳广播电视台公益律师团成员。王明昊律师致力于在金融、建工业务领域、争端解决领域深耕细作。2019年加入海华永泰沈阳分所后,主办了建设工程纠纷领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领域多件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标的较大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诉讼目标,体现了海华律师的专业性。代表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35号刘某与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改判胜诉,该案观点被多家法律公众号转发推广。(2020)辽民终712号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盛支行与葫芦岛百大物流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该案后另辟蹊径取得较好结果,避免银行数千万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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