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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东方110》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胜诉案

2021-02-26

近日,随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由本所严洁红律师团队承办的“《东方110》电视节目版权方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看东方”)诉某知名视频网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顺利办结。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视频网站未经授权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节目作品,侵害了权利人看东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额支持原告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高达百万的赔偿请求及全部维权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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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权利人看东方系上海广播电视台下属媒体单位,主要生产制作各类优质电视节目。涉案的《东方110》节目最早于1993年1月21日首播,最初在上海电视台播出,被称为原上海东方电视台最"老"栏目,作为上海地区最具有特色的公安专题节目之一,着力报道重大刑事案件和其他典型案件,该节目在上海乃至全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自开播以来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取得了良好的收视口碑。

权利人看东方发现某知名网站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提供《东方110》电视节目的在线传播服务,供用户在线随意观看、浏览、下载,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

本所严洁红高级合伙人、向道杰律师接受权利人看东方的委托后,首先对于该网站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从涉案电视节目的作品属性认定、作品版权归属、视频的侵权方式、性质及侵权客体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在此基础上搜集整理了大量的证据,部署了条理清晰、证据链条完整的诉讼策略,为本案全面获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赔偿数额方面,通过侵权作品在视频平台的播放次数结合广告刊例价,根据CPM精确计算出视频平台的违法收益金额。最终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对于代理人提出的百万元的损失赔偿及维权合理费用予以全额支持,案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案件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视频平台经营者通过盗播节目资源来赚取巨额利益,以往对于这种盗版侵权的司法判赔额较低,也使经营者抱有侥幸心理。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电视节目、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技术上的限制逐渐消失,互联网已经成为影视作品传播的重要场所。对于作品著作权人而言,网络使其作品在短时间内得以广泛传播的同时,如何弥补权利人因其作品传播带来的损失及让侵权人付出侵权成本,日益成为当下关注的焦点。

本案属于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例中,法院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在目前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的背景下,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不断提高。该案无论是取证方式还是被告侵权收益的计算,乃至最终取得全额赔偿,均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与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