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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开启,涉及你我他权利

2016-12-30 作者:扶羽斌

一、全国人大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2015年6月2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时隔一年,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以下简称“草案”),这意味着中国民法典编纂终于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民法典时代”即将开启。

众所周知,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包括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此次全国人大审议的是总则编草案。该草案将民法总则部分分为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计186个条文。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最为核心重要的奠基之举,草案的审议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该草案中有了哪些新的规定,如果审议通过后又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怎么样的影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微信号:Hiwayslaw)第一时间对此做了相关解读。

二、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特色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目前的十周岁降至六周岁,完善了监护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设专章作了规定;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法律行为及代理部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改变,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总体而言,相较于我国目前已经颁布的民事单行法,草案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以下笔者将进行逐一梳理。

1、胎儿未出生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未出生之前,父亲去世,那么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依据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个被称为“特留份制度”的规定,虽然已经对胎儿权益有所保护,但未必称得上全面。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此前的民事立法未明确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由此产生疑问的是怀孕妇女身体权益遭受第三人侵害,胎儿有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随着时代的发展,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限于个别情形,应该提出更全面的保护规定。此次审议的草案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草案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这一规定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体现了我国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

2、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孩子打酱油是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孩子多大才出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另外,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是六周岁入学,因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周岁,也与此相关。

3、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其民事法律行为将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来完成。监护人到底该如何确定?应当承担哪些职责?现行民法通则仅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制度,唯独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此次草案拓宽了我国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4、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新组织形态大量出现,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完全纳入,需要从法律上作出调整。对此,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明确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总的说来,新的分类更加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涵盖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5、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民法总则的立法必须体现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的周延保护;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有效保护无形的财产权利。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具体而言,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这一规定将使得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将在世界范围内引领大数据时代民法变革的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三、结语

2014年8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部分明确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如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六次民法典编纂运动已正式拉开帷幕。编纂民法典意义不可谓不重大。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是社会生活的记载和表达,从摇篮到坟墓的人生旅途中,须臾不可或缺。不仅对于民事主体意义重大,在商事领域亦有重要影响,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交易基本规则,健全市场秩序,为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们期待着这部对民众影响深远的法典能够早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