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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案通过

2016-12-30 作者:吴民平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 月15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立法法根据该决定作出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亮点一:规范授权立法,使授权不再放任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亮点二: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此次立法法修改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亮点三: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

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亮点四:界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边界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就不能那么“任性”了。

亮点五:加强备案审查

修改后的立法法明显加强了备案审查力度,明确规定主动审查。

亮点六: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此次立法法修改,对司法解释做了约束性规定。包括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等。

文/吴民平